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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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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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论文提要:

本文共7877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

诉讼概述,包括行为类型化分析、行为的结构、诉讼设臵的解构;第二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诉讼行为的认定,包括促使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本人未到庭时的证据查明、诉讼目的相关证据的考察;第三部分从当事人的角度和诉讼调解制度的角度阐述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从诉前调解及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后的审理阶段以及完善诉讼监督三个阶段阐述了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以下正文:

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相互串通,以诉讼为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图谋得到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这一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司法权威、增加司法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官因渎职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从实践来看, 由于制度缺失,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范仍是很大的难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概述

通常来讲,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通常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

民事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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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恶意诉讼责任承担及其防治

——关于A银行滥用诉权的思考

摘要: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针对上诉的情况,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再联系实际,尝试确认其中的责任承担者,最终得出了一套综合有效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责任承担;民事恶意诉讼;诉权;诉讼防治 一、 引言

案件回放:2000年8月,甲公司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代替甲公司偿还此笔贷款及利息,乙公司成为债务人,A银行在两公司的书面协议上签字予以了确认。10月,A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此笔贷款,并申请法院对甲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保全。在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债务已发生转移,乙公司才是真正的债务人,甲公司不再承担偿还此笔债务的责任。由于在诉讼中甲公司只举出了债务转让协议的复印件(协议原件三方各持一份,但甲公司遗失了自己持有的那份原件),A银行和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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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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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是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毫无疑问,虚假诉讼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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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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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淘宝违规处罚考试节 属于恶意评价的是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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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淘宝违规处罚考试考试试题大全

1: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未履行承诺之服务?

答案:商品是承诺假一赔三的,买家提供检测证明货物是假的,但是卖家拒绝履行此承诺 2:下列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实拍的图片,防止被他人盗用? 答案:在图片中添加自己的特色水印,并保存好当时实拍的原始图片 3:您认为,以下选项中哪个不属于信用炒作商品? 答案:1元的q币

4:淘宝网严禁出售黄赌毒商品信息,以下可以出售的是? 答案:介绍罂粟花的科普教材

5:淘宝网禁止出售危害他人隐私以及安全的商品信息,以下哪类商品禁止在淘宝网出售? 答案:针孔摄像器 6:下列哪种情况没有违反

答案:还没有发货,就要求买家确认

7:彩妆/香水/美发/工具目下,宝贝发布在正确类目下的是? 答案:粉扑放在美容工具下 8:以下哪项属于支付方式正确? 答案:500元梦幻点卡,支付宝交易

9:成人类目下,以下哪种图片淘宝网是不允许使用的? 答案:低俗的图片

6 、下面哪种情况下,淘宝有权收回会员名?

己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且连续三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且连续二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

论我国民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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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单位代号:10280 密 级: 学 号:08617020

硕士学位论文

SHANGHAI UNIVERSITY

MASTER’S DISSERTATION

题 目

作 者 郭健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导 师 张秀全

完成日期2010年12月20日

论我国民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上海大学

本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确认符合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

答辩委员会签名: 主任: 委员:

导 师: 答辩日期:

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参与同一工作的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大学有

虚假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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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有时远,有时近。有真实,有虚假。而我,就遇到过一段虚假的友谊。

我有一个好闺蜜,叫小玲。(还是不要说真名比较好)我们形影不离,每天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可聊 。我一直听小玲的话,她叫我帮她扫地我就去扫,她叫我把作业给她抄我就给她抄,总只,她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因为我不想失去这份好不容易地友谊,把小玲就像女皇一样对待。

后来,老师让我当了数学组长,小玲是我组的。一天,小玲的数学作业没有写,我准备把她的名字记在没写作业的本子上。这时,她走了过来,对我说:“你是不是我的好闺蜜?”我点头,正奇怪她干嘛问这个。她又说:“竟然我们是闺蜜,那就不要把我的名字记上去!”我顿时犹豫了,不答应的话,我就失去这份友谊了;答应吧,那不就是欺骗老师吗?小玲见我迟迟不肯答应,生气地说:“还说是闺蜜呢,闺蜜遇到困难时还不肯帮忙,什么破闺蜜!真是瞎了眼才认你做闺蜜!”我实在忍无可忍了,说:“你什么意思!你叫我做的我都做了,你还想怎么样!作业没写本来就是你的错,为什么要怪我?不想被记你为什么不写,还说我不帮你!这是你自己的错,我只是按老师说的去做!”小玲一听,大叫:“什么不是你的错,就怪你!你要是把我记下去了,我们就别做闺蜜了!”我一鼓作气把她的名字记了下去,对她说:“我是班干

解析“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构成要件与惩罚性赔偿必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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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构成要件与惩罚性赔偿必要性探析

岳国强

【摘要】文章归纳了关于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构成要件的几种观点,并进行了比较。在认同构成要件应当为“故意”、“恶意”、“行为动机和目的”的前提下,认为对当下该三个要件的理解不尽合理。“故意”的含义应当是明知行为会陷相对人于诉讼之中;“恶意”的含义应当是明知没有合法理由,“行为动机和目的”的指向是出于本诉以外的目的。文章提出并论证了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包括七个要件,即:(1)行为违法性;(2)损害事实;(3)故意;(4)恶意;(5)因果关系;(6)行为人动机和目的出于本诉目的之外;(7)前诉结果对被侵权人有利。同时,文章指出了补偿性赔偿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被侵权人诉讼之外损害弥补和对侵权人主观恶性制裁的无力,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达到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目的。具体操作须以被侵权人提出,并且以举证为启动要件。被侵权人应当证明:(1)侵权人具有造成被侵权人诉讼以外损害意图的事实;或者(2)事实表明侵权人提起民事恶意诉讼的动机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性(spite or ill will);或者(3)侵权人虽然追求一个正当的目的,但是放任了给被侵权人带来的诉讼以外损害事实的发生。只有满足上

虚假宣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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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499房、451房。

法定代表人李绍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忠,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逸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S),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W1A 2AA新邦德街34-35号(34-35 New Bond Street, London W1A 2AA, England)。

法定代表人Robin Woodhead,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栋,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苏富比公司)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苏富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忠、杨逸敏,被上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