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套改表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套改表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套改表A:职务工资 职务与 职务 领导 非领导 级别对 任职 职务 职务 应关系 年限 1-5年 十二级 县处 级正 职 6-10年 830 760 至 11-15年 十八级16年以上
1-5年 十四级 县处 级副 职 6-10年 640 590 至 11-15年 二十级16年以上
1-5年 十六级 乡科 级正 职 510 480 至 二十二 级 6-10年 11-15年16年以上
1-5年 十七级 乡科 级副 职 430 410 至 二十四 级 6-10年 11-15年16年以上
科员 办事 员
380 340
十八级至 二十六级 十九级至 十七级
B: 级别工 资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档次 金额
3年以下
4-5年 6-7年 8-9年
24-1 386
27-1 290
26-1 320 27-2 316
26-2 347 27-3 342
25-2 380 26-3 374
套 改 年
法国公务员职位与级别制度
法国公务员职位与级别制度
一、公务员权利义务章程 12条:
级别(官阶)与工作岗位是有区别的。
级别是一种头衔,它授予得到国家正式任命的担负与这一级别相应的某一工作职位的公职人员。
在某个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所有的晋升,必须确保在这一级别上有空缺职位,以便派人来补充这一空缺,补充这一空缺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果某一级别中没有空缺的职位,那么在该级别中的所有任命或晋升都将无效。 在取消某些职位的情形下,根据法规规定的条文(这些条文确定属于他们管辖的公共职位),该公务员将被派到另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上。 13条
公务员职位的职系以及公务员职位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国家特别法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他们的招聘权和管理权予以下放或解散。 20条
根据公职人员的级别以及根据公职人员的档(即它属于该级别上的哪一档)或根据他被任命的职务来确定他的薪金标准。
二、公务员章程
26条:对于某些部门来说,如果它们含有一个或多个类别,那么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公务员就必须根据分类录用。
公务员分为ABCD四类,按照逐级递减的字母表示分别为ABC和D。特别法将确定每个部门公务员类别的划分。 27条
在每个部门中各类别的划分,人员数量,跨类晋升提拔和晋升标准将由特别法明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
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7)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