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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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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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徐跃 许东劲

【提要】21世纪中国民事诉讼的一个戏剧化变化,就是诉讼调解这枝“东方奇葩”经历了由冷复热的惊喜。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是对我国“以和为贵”传统价值观念的提倡和发扬。但是,在当前“诉讼爆炸”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诉讼调解同样面临着发展中的困惑和挑战,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新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之下,本文首先从社会方面、当事人方面以及法院方面反思和检讨当前制约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因素和成因;其次,针对诉讼调解面临的困境,一方面,从调解价值角度分析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指出重新认识和解读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角度分析论证了诉讼调解是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方式。在构建诉讼调解新机制的进程中,本文指出诉讼调解应当注意的三种趋势:调解人多样化、调解过程规范化、调解权力明晰化。最后,在上述充分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推动诉讼调解工作的设想,以期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制度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

引言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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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尤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而关于其类型划分争议也颇多。借鉴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研究。根据第三人与案件处理利害关系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可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独立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

第 2卷第 7期 1 ( 0 9年 7月) 20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 I L S I NC S J OC A C E E OURN OL E S OF S AL OF C L GE HANXI

VO. 121 No. 7

(u. 0 9 J1 2 0 )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

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逯彗● {0 00 ) 30 6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摘

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尤

划分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关于其类型划分争议也颇多。借鉴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研究。根据第三人与案件处理利害关系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可为独立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 [键词]中国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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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尤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而关于其类型划分争议也颇多。借鉴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研究。根据第三人与案件处理利害关系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可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独立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

第 2卷第 7期 1 ( 0 9年 7月) 20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 I L S I NC S J OC A C E E OURN OL E S OF S AL OF C L GE HANXI

VO. 121 No. 7

(u. 0 9 J1 2 0 )

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完善——

对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逯彗● {0 00 ) 30 6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摘

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尤

划分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关于其类型划分争议也颇多。借鉴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划分,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划分的研究。根据第三人与案件处理利害关系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可为独立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 [键词]中国

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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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部分试题 一、单选题(21题)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3日 B、7日 C、15日 D、30日 答案: B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 A、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B、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C、本法院自行决定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答案: A

3、( )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 A

4、《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 )可以提起诉讼。 A、其近亲属

B、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D、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答案: A

5、《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受委托的机构

D、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E、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答案: E

6、当事人不服

论我国民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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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单位代号:10280 密 级: 学 号:08617020

硕士学位论文

SHANGHAI UNIVERSITY

MASTER’S DISSERTATION

题 目

作 者 郭健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导 师 张秀全

完成日期2010年12月20日

论我国民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上海大学

本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确认符合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

答辩委员会签名: 主任: 委员:

导 师: 答辩日期:

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原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参与同一工作的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日 期:

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大学有

论我国别居制度的构建(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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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别居制度的构建

专业:法律硕士

研究生:张哲 指导教师:赵小平副教授

别居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原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伴随着宗教的改革和婚姻观念的转变,它被赋予新的内涵和功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大多数国家对离婚制度实行婚姻破裂主义为主要标准的今天,现代别居制度是离婚制度的补充,亦是证明婚姻破裂的一种重要方式。虽然我国没有别居制度,但是我国婚姻法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婚姻生活的隐蔽性,对于分居事实的认定,分居时间的起算,分居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分居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家事代理权,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不仅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也极大了增加了夫妻关系的复杂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外与港、澳、台别居制度的立法实践,以及别居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重点分析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程序上,试着将别居制度与我国的调解制度相衔接。论述了未来我国婚姻立法中应引用别居制度,并就未来我国建立别居制度提出粗浅的构想和建议。

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别居制度概述。首先对别居制度的起源、概念、

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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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 法官助理 制度 构建 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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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刑事诉讼法 姓名:王亮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及其意义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了诸多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同样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的内容。为此,本文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经验,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和构建这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就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 管辖制度 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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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构

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2]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负面影响

在刑事诉讼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

行政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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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