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发2007 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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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发〔2007〕70号遗属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
冀人社发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
渝人发〔2007〕155号
渝人发〔2007〕155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 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
冀政【2007】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
院团发〔2007〕25号
院团发?2007?25号
关于表彰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经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评选、评选出我院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363名;优秀学生干部159名;先进班集体24个。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沈琪等363名同学“三好学生”称号;授予童霄晋等159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日语系2005级3班等24个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称号、并对他们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更大的成绩。 (此页无正文)
附件:1、三好学生名单
2、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3、先进班集体名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表彰决定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1:
三好学生名单 (共363人)
英语系(104人)
杨馨博、巫丽芬、豆兰兰、祖钰、姜艳华、叶琳、郭静、梁静、秦莎、陈思、彭超、孙睿婕、徐胜娴、李慧琳、邓达山、张尚杰、韦琳、王铭、白丽、段靖、熊净雅、杨
院团发〔2007〕25号
院团发?2007?25号
关于表彰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经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评选、评选出我院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363名;优秀学生干部159名;先进班集体24个。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沈琪等363名同学“三好学生”称号;授予童霄晋等159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日语系2005级3班等24个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称号、并对他们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更大的成绩。 (此页无正文)
附件:1、三好学生名单
2、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3、先进班集体名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表彰决定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1:
三好学生名单 (共363人)
英语系(104人)
杨馨博、巫丽芬、豆兰兰、祖钰、姜艳华、叶琳、郭静、梁静、秦莎、陈思、彭超、孙睿婕、徐胜娴、李慧琳、邓达山、张尚杰、韦琳、王铭、白丽、段靖、熊净雅、杨
冀农种发50号
冀农种发[2009]50号
关于发布第三十八次
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局,有关单位:
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3日、12月11日分别召开了小麦专业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了13个冬小麦品种,另有2008年11月审定通过的1个品种,现一并公布。望各级农业部门严格按照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推荐种植区域,因地制宜,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附:审定品种简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
品 种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品种名称 轮选987 石新811 河农58-3 石优20号 河农9206 轮选061 衡216 丰优68 石麦21号 沧麦028 衡136 河农6425 中麦175 审定编号 报审单位 冀审麦200900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冀审麦2009006号 石家庄市小麦新品种新技术研究所 冀审麦2009007号 河北农业大学 冀审麦2009008号 石家庄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冀审麦2009009号 河北农业大学 冀审麦2009010号 中国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 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通安监发〔2007〕29号
通安监发?2007?29号
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各项工作。
二○○七年七月五日
1
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州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渝人发2007126号
渝人发?2007?126号
关于推荐选拔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㈠ 范围
重庆市区域内中央部属和地方各类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具体包括:
1.我市在全国、全市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大致可界定为重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业等。
2.我市重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