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谁讲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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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诉讼时效的中断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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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诉讼时效的中断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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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一、民事权利

分类 标准

具体分类 财产权

概念

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 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典型例子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他物权)。

人身权

权利

内容 性质 义务主 体的是 否特定

综合性权利

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具有 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 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产生 的一类权利

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 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 的权利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 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 定人的权利

已经取得并可以实现的权利 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 生才能实现的权利 在关联的权利中,独立存在 的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 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依权利的的单方意思表示就 可以使民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权利

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继 承权(就其内容是财产权,但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债权

权利是 否已经 取得 主

司法考试必备—民法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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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郑重声明:本资料均由网友上传

租赁合同

仅适用财产租赁,不适用企业租赁。企业适用租赁条例。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有偿借用就是租赁。无偿就是借用。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要不要经过登记?不要求。

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里,登记也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超过20年的是物权问题。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交付后的问题:

1、维修义务: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私房出租,所有权人出租,当然是出租人承担。

有管理机关控制,维修义务由房管部门承担。

2、转租问题:承租人是否有转租的权利?转租合同一定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合同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从性质上讲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转租后,次承租人造成了损害,由谁承担?由承租人承担。再向次承租人追偿。

未经同意,承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孳息问题: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的收益由承租人享有。

我国法律是孳息和收益并用的。

风险问题: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没有规定)没有就归所有人承担。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做为承租人是否有解除权利?当

司法考试必备—民法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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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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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仅适用财产租赁,不适用企业租赁。企业适用租赁条例。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有偿借用就是租赁。无偿就是借用。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要不要经过登记?不要求。

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里,登记也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超过20年的是物权问题。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交付后的问题:

1、维修义务: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私房出租,所有权人出租,当然是出租人承担。

有管理机关控制,维修义务由房管部门承担。

2、转租问题:承租人是否有转租的权利?转租合同一定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转租合同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从性质上讲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转租后,次承租人造成了损害,由谁承担?由承租人承担。再向次承租人追偿。

未经同意,承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孳息问题: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的收益由承租人享有。

我国法律是孳息和收益并用的。

风险问题: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没有规定)没有就归所有人承担。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物,做为承租人是否有解除权利?当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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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

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 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

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

(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德国:避孕协议)

考点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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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部分

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 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

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

(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德国:避孕协议)

考点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

民法多项选择题(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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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11年)

51.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选项B说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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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订的法律法规: 民法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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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四、(本题19分)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

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 案例分析题:

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

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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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内容解读

基本要求

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民法典与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涵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经及民事单行法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