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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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0号令) - 图文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作者: 来源: 国家档案局 2012年12月20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
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5.2 5.2.1 5.2.2 5.3 5.3.1 5.3.2 5.4 5.5 5.5.1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 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30 年 永久 30 年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 30 年 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为主办的 永久 30 年 30 年 10 年 永久 10 年 永久 永久
5.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5.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5.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5.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5.6 5.6.1 5.6.2 5.7 5.7.1 5.7.2 5.7.3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 文件材料 5.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 永久 准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议材料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治协商会议及历次例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文联、青联、各种学会代表大会,各乡镇有关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换届选举,全县性重大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候选人名单、简介、候选人题名、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快报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杭州市有关产假等的具体规定
杭州市有关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大揭密 。。。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
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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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 和特色农业、农业科技创新、高效生态农业、农业 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新型农业生产模式 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 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 农田水利建设、地力培育、耕地占用和补偿、生态 公益林保护和补偿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 知、统计表等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粮棉油菜生产、加工、销 售和林、蚕、牧、副、果树生产、水产养殖、多种 经营、科学种田、植物保护以及村民家庭经济发展 等文件材料。 本村在农(副)业生产、土壤普查、农田水利建设 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登记 表、图册等文件材料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实施“强龙兴农”等农业 扶持工程的文件材料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农技信息服务、 “百万农 民信箱工程”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 训、转移就业培训、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的规定、 决定、意见、通知和登记表等 上级针对本村和本村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上级关于开展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开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议材料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会、政治协商会议及历次例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文联、青联、各种学会代表大会,各乡镇有关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换届选举,全县性重大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候选人名单、简介、候选人题名、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快报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的具体规定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
根据《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做好全国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工作的通知》(气测函?2013?321号)精神,制定本技术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实际为北京时2013年12月31日20时,下同)起执行,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一、观测业务调整 (一)人工观测时次调整
基准站、基本站人工定时观测时次调整为每日5次(08、11、14、17、20时)。
白天(08-20时)天气现象保持连续观测,夜间(20-08时)观测记录参照一般站规定执行,天气现象应尽量判断。08时过去天气现象W1W2选取时间为过去12小时。
(二)观测项目调整 1.云
基准站、基本站保留云量、云高观测,取消云状观测。云高记录前不再加记云状。
一般站取消全部云的观测。 2.能见度
未实现能见度自动观测的台站保留能见度人工观测,已实现自动观测的台站取消能见度人工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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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气现象 (1)观测内容调整
保留雨、阵雨、毛毛雨、雪、阵雪、雨夹雪、阵性雨夹雪、冰雹、露、霜、雾凇、雨凇、雾、轻雾、霾、沙尘暴、扬沙、浮尘、大风、积雪、结冰等21种天气现象的观测与记录。取消雷暴、闪电、飑、龙卷、烟幕、尘卷风、极光、霰、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