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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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 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2007-4-30
深人发〔2005〕3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
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
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
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
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
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
机关事业单位餐厅管理办法
机关餐厅安全防范措施
机关餐厅卫生管理方面
(一)餐厅要建立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从采购、验收、操作等环节严格把关。严禁使用发霉变质的原料和霉坏变质的食品。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炊管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管理是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关系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大事,食品卫生的因素主要是环境污染、食具消毒不严、厨具和个人卫生不彻底。因此,炊管人员必须执行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提高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意识。
(三)实行食品“五四制”。1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2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3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六不”“勤洗、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衣服和更换工作服。“六不”不用手拿食品、工作时间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对着食品和就餐都打喷嚏、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四)保证就餐人员专用餐具的保管和清洗,做到勤消毒,勤更换。
(五)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厨房卫生由红案、白案师傅负责,餐厅等环境卫生由服务员负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