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145号公告
“质检总局145号公告”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质检总局145号公告”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质检总局145号公告”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安监总局145号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1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2014-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2200 2210 2220 2230 2240 2250 2300 2310 2320 23T0 2400 2410 242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气瓶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 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 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政策解读国税总局34号公告
<政策解读> 逐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字体:[大 中 小] 06-16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
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笔者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
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原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
作程序》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2007年第77号)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1 / 3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2 /
3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亚太贸易
税务总局何道成解读25号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拟文者,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于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2011年3月,总局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25号公告。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六大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