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开具的18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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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察纪律条令
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为更好的学习贯彻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于4月21日公布,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国刑警学院08大队二中队在中队长的组织下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就近期的学习情况谈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处分的部门规章。全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其内容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警察,一个能给人无形压力的字眼,一个能影响人一生的字眼,一个无数人都向往的字眼,那严明的纪律,那雷厉风行的作风,还有那铁一般的体魄,钢一般的意志,深深的震慑了我的灵魂,让我深刻的体会到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从进入中国刑警学院的那一刻我就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人名警察。身为一名警察院校的学生,,我深知我身上的责任,虽然我还不是一名正式的人民警察,但我却时刻的准备着,时刻学习着。我深知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
18种证明
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对于媒体报道的公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开“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斥责:“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其后,公安部发言人在解释当下“奇葩”证明频出的原因时称,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生育、医疗、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此外,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也存在懒政、推卸责任甚至设租寻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整改。
此次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给出详细的解释,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
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9 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提高执行力的思考
对提高公安机关执行力的几点理性思考
当前,上海世博会已经开始,泗阳第三届杨树节会日益临近,公安机关面临压力之大前所未有,承担责任之大前所未有,肩负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如何切实提高全体民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清增强执行力的重要性
(一)从公安机关的性质看,提高执行力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历史责任。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公安民警的职责,决定了公安民警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公安保卫任务。
(二)从公安机关的宗旨看,提高执行力是建设三个“和谐”的必然要求。公安局在年初提出“打造和谐的治安环境,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和谐的警营氛围”的要求,是对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落实。公安机关执行力的强弱、执法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差,将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三)从公安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看,提高执行力是增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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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
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