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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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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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

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 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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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 范围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是公司资产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公司是江苏省在建船抵押融资的试点企业,公司建造中船舶均可成为抵押融资的对象。在建船抵押融资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过程,须公司各部门信息联动、紧密合作。为提高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办理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引用标准

《一体化管理体系手册》???????????????????Q/RS.1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苏政办发[2006]52号 3. 术语和定义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4. 培训和资格

负责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业务办理和为办理该业务提供资料的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本办法。 5. 管理办法

5.1 在建船抵押融资办理要求 5.1.1

企业在建船抵押融资应当具备的条件

a. 属于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

b.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c. 近一年来无延期交船记录,并能及时解除建造中船舶抵押;

d.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经批准投资新建大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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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12月17日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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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

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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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管理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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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70%;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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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8]60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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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省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企业信息化处牵头,会同委科技质量处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共同拟定企业两化融合示范认定标准,经委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必须做到已成功应用一项或多项信息技术,实现产品或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或建立企业部分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乃至建成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实施的信息技术在产品或装备中的应用具有示范意义,或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行业中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符合江苏省两化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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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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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预?2011?285 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评价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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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委托方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的原则:受托机构应当遵循绩效评价的价值中立原则、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则及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独立开展第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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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相关资料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9]1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本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了人才原有身份和单位所有制的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自主设置;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单位实际,确定竞争上岗的岗位: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

竞争上岗相关资料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进行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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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

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