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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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无行为则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
犯罪论的范畴体系(20140205)
犯罪论的范畴体系
岳臣忠1 (四川文理学院 计划财务处,四川 达州 635000)
摘 要:基于范畴论和目的论之融合而构造的犯罪论范畴体系是一个立体而非平面的体系。其内部纵向由低到高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中心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基石范畴是存在于中心范畴之中的作用起点;横向是由肇始于基石范畴的若干中心范畴所组成。整个范畴体系的作用机理是按照先纵向作用后横向运行的规则运作的,这符合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主张,是对德日三阶层论体系的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犯罪论;范畴;构造;体系
On the Category System of Crime Theory
Yue Chenzhong
(Planning and Finance Department,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Dazhou Sichuan 635000 )
Abstract: The category system of crime theory, constructed in the integration of teleol
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论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基于保障人权角度
摘 要:构成要件理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对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而犯罪论体系面临更新,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问题。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
1 构成要件简述
1. 1 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一词来自德语Tatbestand ,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 (犯罪的确证)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从Constare de de2licti 引申出Corpus delicti 一词并加以使用,意指“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它的意义主要是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强调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证据法则得来的确证,就不得进行特殊纠问(包括拷问) 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官衙主义的目的。这一具有诉讼法性质的Corpus delicti 概念传到英美法中后,在有关口供、辅助证据方面,仍然使用着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者贝林在其1905 年著作《刑法的纲要》和1906 年著作《犯罪论》中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贝林起先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
论单位犯罪论
论单位犯罪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典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 罪存在着认识不够、理解片面、惩治不力等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构成中:单 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单位犯 罪的处罚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论
【主题词】概念特征区别处罚
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这是对1979年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单位犯 罪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惩治对象从单一的个人(自然人) 对象到个人与单位(法人)双重对象的进展,实现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 责任的一体化。由于我国刑法典是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 对单位犯罪存在着认识不够、理解片面、惩治不力等问题,因此对单位犯罪的 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目 前,绝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规定单位 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在国外和刑法理论上通常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的犯罪称为法人犯罪。因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法人作为商品经济最重要的主体 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法人
刑法分论笔记
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研究对象: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无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意义 (司法、立法、理论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分则体系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分类:罪刑法定的要求
排列次序:反映刑法价值取向) 二、分则体系的特点 1.依据同类法益分类
2.按危害程度、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罪名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 罪状表现形式 1. 基本罪状: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它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加减罪状:
(1)加重罪状(第236条第3款) (2)减轻罪状(第232条后半段) (二)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1.概括功能 2.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构成内
刑法分论 复习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行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
特征(要件)的描述.罪状一般根据表示方式及繁简程度不同,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印证罪状.
2.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
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
3.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点.采
用印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证条文的简洁性.
4.法定刑: 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和相对确定法定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决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简答理论和论述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行为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概括来说,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有如下特点:
1,从分类标准上来看,原则上是一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从排列顺序来看,无论是类
刑法分论案例
第10小组:
赵颖 刘攀攀 王鹏 李威 程楚然 张丽娜 牛倩 诈骗罪
80后小伙小李和90后的小陈曾因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刑罚,前科累累的两个人却均不知悔改,出狱后合作导演了一幕“碰瓷”骗局,骗得被害人现金8000元。3月4日,浙江桐乡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当别的孩子还坐在课堂里学习时,1994年出生的小陈却已经因诈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经过处罚和教育后,他毫无悔改之心。出狱后,小陈压根没想过找工作,依旧在家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生活费没了就跟爸妈讨要。
在一次吃饭时,他结识了同样前科累累的80后小李,两个无业人员常常凑在一起想来钱快的法子。他们在电视里看到了相关“碰瓷”的报道,觉得这活来钱又快又轻松,便一拍即合。
经过一番计划后,2012年11月底一天,小陈用东西砸断了自己的小指,骑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小李则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小陈得手后的电话。
小李骑着自行车,在医院附近看到骑电瓶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待其三轮车骑到转弯处时,小李骑车加速冲上去,假装发生碰撞,倒地连连喊痛。后小李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其右手小
刑法分论 复习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行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
特征(要件)的描述.罪状一般根据表示方式及繁简程度不同,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印证罪状.
2.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
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
3.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点.采
用印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证条文的简洁性.
4.法定刑: 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和相对确定法定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决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简答理论和论述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行为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概括来说,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有如下特点:
1,从分类标准上来看,原则上是一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从排列顺序来看,无论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