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干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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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建筑地面形式 1.1 平坡式≤5% 1.2 台阶式≥8% 1.3 混合式
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 住宅用地0。2%-25% 2.2 道路用地0。2%-8%
2.3 公共设施用地 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3 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3.1 4M 4M 距建筑物>5M 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 不准设于4层
4.1.2 大于等于4班需独立设置
4.1.3 小于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 宜设置在123层 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 《=400m 4.2.2.2 两个出口 4.2.2.3 设置阻燃材料 4.2.2.4 自动灭火系统 4.3 中小学教学楼要求 4.3.1 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 4.3.2 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 4.4 住宅
4.4.1 16m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 4.5 学校宿舍
4.5.1 21m需设电梯
4.5.2 层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DOC专业资料.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
3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DOC 专业资料.
注: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44:11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TJ 11-78
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78)建发设字第468号
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
总结了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增加了防雷击电磁脉冲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及其 第二类、 第二类 他防雷措施。 他防雷措施。 3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 接闪器、 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网。 4防雷击电磁脉冲 防雷击电磁脉冲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 民用建筑防雷
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
《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二) (三) (四) 0.3.3
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xuexi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 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 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 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 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 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86-2013
DB
DBJ50-164-2013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
2013-04-12发布 2013-06-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
DBJ50-164-2013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设计院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2013 重庆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改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1]460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编 。
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262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39号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同
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26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代号
2.1术语
2.2符号
2.3代号
3供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负荷计算
3.5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结线
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高压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