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职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组通字〔2014〕65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
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均包括在职和退(离)休人员。
已不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职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组通字〔2014〕65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
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4 17:06:53.0 作者: 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
2011内蒙古自治区公选领导干部考资料
2011内蒙古自治区公选领导干部考资料
1、党的七大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召开的最后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它以( )载入史册。
A.务实的大会,民主的大会 B.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
C.民主的大会,胜利的大会 D.团结的大会,务实的大会
2、为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初次分配应注重
( ),再分配应注重( )。
A.效率;公平 B.公平;效率
C.速度;数额 D.局部;全部
3、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
C.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D.只有主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附加适用
4、活细胞进行新陈代谢的主要场所是( )。
A.细胞膜磷脂双分子层 B。细胞质基质
C.细胞壁 D.细胞核
5、在下列各项职权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的是( )。
A.检察权 B.建议权
C.行政处分权 D.调查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社会主体
c.民事主体 D.法律主体
7、()具有国际金融合作的性质,条件比较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含有宽限期等。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政府贷款
C.民间贷款 D.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住建、卫生、人社、编办、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单独设立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蒙古族幼儿园;为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设立蒙汉合园,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
火区管理办法
为科学、快速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8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
1 / 7
(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外,重点火区(含煤田火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治理;一般火区由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1
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