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户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户”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户”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户”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通知) 总 后 勤 部
后财〔2012〕547号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
—1—
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
漯河市养老保险查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指南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简介: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负责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及对帐单的发放等工作。
地址:漯河市黄河路458号
咨询:12333
电话:0395-3134002、3183356
邮编:462000
漯河养老保险金查询网:http://www.halh.lss.gov.cn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
褚福灵
? 2013-04-08 11:31:01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1期
摘 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出台,为劳动者顺利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但也存在转接不畅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由基于就业的“申请转接”向基于权益的“自动转接”转变,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卡通”。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一卡通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发布,2010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通知精神,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与业务操作规程,该项工作的进展基本顺利。该办法实施迄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总体认为,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做法是正确的,成效是比较明显的,但也存在转移人数偏少、开具缴费凭证人数与实际转移人数差距过大等突出问题,彰显出该制度及其操作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不容乐观
1.转移人数明显低于预期
苏州工业园区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3 苏州工业园区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园区个人编号:
姓 名 性 别 公民 身份
号码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区) 原个人编号 户籍所在地 转出地所在地区名称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政编码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供从园区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填写,申请时
须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反映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经办工作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特别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对规程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有关项目的填写口径和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不一致,影响了关系转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我中心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现印发
- 1 -
各地,请从2011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58号附件2)
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填写说明
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
1.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
- 10 -
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填写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空表)
附表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
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③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填写此项。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
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
一、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办理须知
1、参保对象
(1)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2、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
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
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个人委托书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
北京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申请将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请在方框内勾选申请转移的保险种类)关系申请转往其他省市(县)的社保机构。
本人户籍地址: 本人户籍邮编:
声明:本人自愿申请并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 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提示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申请人确认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各项申领的待遇已领取完结。 2、社会保险欠费的,若不补缴欠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外省手续,其欠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并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申请转出之前有跨省转入北京的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已核实办理完结。 4、申请转出是自愿并经过慎重考虑,且了解国办发【2009】66号文精神。 5、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且为男满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