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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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5
宏远公司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经公司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聘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也可视情节及带来的后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布置、不贯彻,不落实的。 (二)初次触犯公司管理章程各项规定且情节较轻的。 (三)经群众举报或反映有违纪违规倾向的。 (四)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给予限期整改,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范程序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项工作检查中存在不利隐患的。
(三)对突出问题不制定解决方案、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乐陵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农村集体“三资”处臵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社区(村)领导班子成员、社区(村)居民代表、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乡镇(街道)经济园区“三资”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一、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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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府令第16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划 拨 第二节 出 让 第三节 划拨补办出让
第四节 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招标拍卖挂牌 第六节 土地评估 第七节 临时用地
第六章 土地监测与供后监管 第一节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第二节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七章 土地登记与测绘管理
第一节 登记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 第三节 登记标准 第四节 宗地设定 第五节 抵押登记要求 第六节 测绘管理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 农村土地整治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2013)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府令第16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划 拨 第二节 出 让 第三节 划拨补办出让
第四节 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招标拍卖挂牌 第六节 土地评估 第七节 临时用地
第六章 土地监测与供后监管 第一节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第二节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七章 土地登记与测绘管理
第一节 登记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 第三节 登记标准 第四节 宗地设定 第五节 抵押登记要求 第六节 测绘管理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 农村土地整治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2湖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修30)
湖南省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国土资源二○一○年十二
厅
月
目 录
一、成就与形势 ·························· 1
1、“十一五”成就显著 〃〃〃〃〃〃〃〃〃〃〃〃〃〃〃〃〃〃〃〃〃 1 2、面临形势 〃〃〃〃〃〃〃〃〃〃〃〃〃〃〃〃〃〃〃〃〃〃〃〃〃〃 3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 5
3、指导思想 〃〃〃〃〃〃〃〃〃〃〃〃〃〃〃〃〃〃〃〃〃〃〃〃〃〃 5 4、规划目标 〃〃〃〃〃〃〃〃〃〃〃〃〃〃〃〃〃〃〃〃〃〃〃〃〃〃 5 三、保障“四化两型”建设用地 ··················· 8
5、加强规划计划管控 〃〃〃〃〃〃〃〃〃〃〃〃〃〃〃〃〃〃〃〃〃〃 8 6、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 8 7、突出保障重点 〃〃〃〃〃〃〃〃〃〃〃〃〃〃〃〃〃〃〃〃〃〃〃〃 8 四、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 ····················· 9
8、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 〃〃〃〃〃〃〃〃〃〃〃〃〃〃〃〃〃〃〃〃 9 9、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
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 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
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
性的;
9、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