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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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
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题库
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日起施行。
A 10月1日 B 5月1日 C 7月1日 D 3月1日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废止的规章有( )
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 B《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 C《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2号令) D b+C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 )
A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D A+B+C
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教育和培训
A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B文化 C技术 D经营
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安监总局36号令
安监总局令36号,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内容有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安监总局令36号,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内容有要求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493号令罚款处罚规定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安全生产考试试题
高新区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题
单位: 姓名 时间
一、填空题:共60分
1、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 、 、 、 、 、 、 、 、 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3、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 、 、 、 、 原则。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 的管理工作。
5、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应当按照职责
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
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
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
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
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
满足工
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
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
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
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
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
满足工
安监总局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flfg/bmgz/flfg-bmgz.ht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