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相关的资料有哪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重庆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境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垃圾、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 交通、海事、城管(环卫)、环保、交通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海事、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重庆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负
— 1 ——
责对长江干线、长江支流的船舶及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作业实施环节联单制度的核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重庆内河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境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垃圾、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实施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船舶不包括渔船、体育运动船舶和景区园林水域内游览船、筏。
第三条 交通、海事、城管(环卫)、环保、交通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海事、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重庆海事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负
— 1 ——
责对长江干线、长江支流的船舶及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作业实施环节联单制度的核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和污染物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简称作业单位)和污染物处理单位(简称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的要求。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
关于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的公告
关于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展长江干线武汉水域防治船舶污染工作,规范长江干线武汉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便于武汉海事局辖区内广大船舶及时方便地处理船舶垃圾、残油、油污水,现将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规范行为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船舶在武汉海事局所辖水域内处理船舶垃圾、残油、油污水时,可以选择与悬挂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持有武汉海事局防污染备案证明、具备合法接收资格的的污染物接收船舶联系。各船舶可以向我局各签证窗口咨询武汉水域污染物接收单位有关信息。各船舶凭以上接收单位开具的残油、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证明在我局各签证窗口换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规范接收作业行为,首先接收作业人员上船要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该船所属单位的防污染备案证明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其次接收作业人员必须先服务后收费,最后接收作业人员应开具盖有接收船船章的残油、油污水接收单、垃圾接收证明和收费收据。
三、各船舶如遇污染物接收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船方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
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
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
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 (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 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
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WHNYLM/ZD-055-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污染物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单位的水、气、固废污染管理和厂界及高强度噪声环境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焦化厂的污染物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管理、评价与监测监督管理,对各厂及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与处罚。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废水指标进行化验。
第六条 焦化厂负责生产设备和污染源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负责本单位生产区域内日常环境监测监控及管理。
第三章 三废管理
第七条 废水管理
(一)焦化厂工业废水处理后应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或《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1
并回收利用不外排。
(二)焦化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并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三)焦化厂应绘制厂区排水系统图,了解厂区内水排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河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菌群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个/100
毫升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
以内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距最近陆地4~12
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不大于1000个/100
毫升 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
锅炉污染物计算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计算依据
1、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烟尘和SO2
烟尘和SO2来自2t/h热水锅炉,燃用精煤,煤质情况:灰份10.2%, 硫份0.6%, 发热量26378.1kJ/kg。
① 燃煤量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BW=
F?3600
Qzy?? 参数取值:B--- 燃煤量,(kg/h); F---- 锅炉功率,(1400kw)
Q--- 基低位发热值,(26378.1kJ/kg);η--- 热效率,(70%)
计算结果:272.95kg/h,年工作时间按1350h计算,则年燃煤量为368.5t
② 锅炉烟气量计算: 计算公式:理论空气量VO=
ko?QZy4187 ;实际烟气量1.7VO(m/kg)
3
参数取值:ko——与燃料有关的系数,烟煤取1.1; 计算结果:锅炉实际烟气量为4.35×106m3/a ③ 烟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计算:
计算公式:Gd=
B?A?dfh(1??)1?Cfh
计算参数:B——耗煤量(吨); A——煤的灰份(10.2%);
dfh——烟气中烟尘占灰份量的百分数(9.7%); η——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95%);
锅炉污染物计算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计算依据
1、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烟尘和SO2
烟尘和SO2来自2t/h热水锅炉,燃用精煤,煤质情况:灰份10.2%, 硫份0.6%, 发热量26378.1kJ/kg。
① 燃煤量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BW=
F?3600
Qzy?? 参数取值:B--- 燃煤量,(kg/h); F---- 锅炉功率,(1400kw)
Q--- 基低位发热值,(26378.1kJ/kg);η--- 热效率,(70%)
计算结果:272.95kg/h,年工作时间按1350h计算,则年燃煤量为368.5t
② 锅炉烟气量计算: 计算公式:理论空气量VO=
ko?QZy4187 ;实际烟气量1.7VO(m/kg)
3
参数取值:ko——与燃料有关的系数,烟煤取1.1; 计算结果:锅炉实际烟气量为4.35×106m3/a ③ 烟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计算:
计算公式:Gd=
B?A?dfh(1??)1?Cfh
计算参数:B——耗煤量(吨); A——煤的灰份(10.2%);
dfh——烟气中烟尘占灰份量的百分数(9.7%); η——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95%);
环境污染物的危害
环境污染对水产品的影响
食品安全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食物保障(Food security)即食物安全;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Food safety)。
我国常用的名词食品卫生(Food hygiene)与食品安全几乎为同义词。
在食品环境学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通常是指Food safety。
环境是指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环境。
不同的场合,环境的含义会有一些差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把应当保护的环境要素或对象称之为环境,如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
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质,其毒性主要来自氰基。常见的氰化物主要有氢氰酸(HCN)、氰酸盐
[KCN、NaCN]、硫氰酸(HCNS)和有机氰化物—腈(R-CN)。
植物如苦杏仁、白果、果仁、木薯、高粱等含有相当量的含氰糖苷,水解后产生氰化物。 在工业生产中,凡生产使用氰化物或以氰化物为副产品的生产过程均可能产生含氰化物的废水、废气、废渣。电镀、印染、印刷、照相、晒图工艺中均有一定量的氰化物排出。
一)SO2的危害
用于生产硫以及作为杀虫剂、杀菌剂、漂白剂和还原剂被广泛使用。
1、对呼吸道的刺激作用
能刺激眼结膜和鼻咽等粘膜,使粘膜分泌增多变稠,免疫功能减弱,诱发不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