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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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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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纽高鹏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纽高鹏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纽高鹏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纽高鹏基金。

二、审法院适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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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

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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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民间借贷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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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案件一审简述及双方二审观点摘要

国内最为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原告(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审结。原告苹果公司、IP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律师为胜诉一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

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一方上诉状,长达24页,主要观点为:1、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2、英国唯冠、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3、一审判决排除适用约定的香港法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中国法

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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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

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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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鄞州市XX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某省海州市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因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诉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现进行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然而在诉状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美蓝图”三字在鄞州地区内为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而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我公司与2006年2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鄞州市美图蓝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美蓝图”,届时,原告并没有什么知名度,我方根本不可能有借用其影响力一说;最后,至于我方和原告方在更改名称后仍用原名称和原告往来一事,只是为了让原告方好加以区分,以免弄混

反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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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邹文、王黎明、彭娟、黄玉、王晴、冯严宝、荣香玲、万燕、杜早良、周灿、戴继芬、庄洪波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长沙雄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海南广安物业发展公司长沙公司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之反诉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并未拖欠综合管理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三个季度的缴费时间应理解为2011年11月25日之前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时间,《长沙流行前线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为:“每三个月未的25日前”。从其字面意义来看,“三个月未”根本无从理解;即便是把“未”字理解为“末”,由于第三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横跨10月和11月,也可以将其理解为11月25日前。由于该条系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解释。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解约通知是在11月23日发出的,因此,不能认定答辩人拖欠了综合管理费。

2.被答辩人没有将管理费计算结果通知答辩人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程序,租赁合同第3.1条还规定:“第一个合同年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综合管理费,以后根据甲方确定的收费的标准计算乙方所租赁商铺综合管理费”。从其文义来看,可以理解为:在缴纳综合管理费之前

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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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

答辩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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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 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兴 厂长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 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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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X X厂工人,住X X县X X镇东大街14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