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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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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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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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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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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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

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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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杰,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临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李晓伟,男, 196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人,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张伟,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人,职工,住临泉县环城东路141号1栋3户。

申请人: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泉县人,本市颍州区农行干部,住临泉县人民东路131号。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 日收到阜阳中院(2006)阜执监字0052-2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1995年)阜中法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座落于颍州北路物资综合楼108号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赵文江、赵文涛、刘光、周福兰、吕振兰不应是异议人,也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异议人所提及的房屋其产权是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有证据佐证[即临泉县泉区人民法院在给时任临泉县物质公司负责人刘长淮的通知(199年7月17日)。]既然该房屋是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那么牙防所就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和转让,显然异议人称是从牙防所购买是无稽之谈。通过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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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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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4]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

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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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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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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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