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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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退让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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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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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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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4-6车道 19-29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2 ·49·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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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

1

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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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D(米) 退让距离(米) D≤30 8 30<D<60 15 D≥60 20 1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地区 规划道路名称(宽度) 临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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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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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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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规范SL62-94

1.0.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水利水电工程水泥灌浆施工的技术准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Ⅰ、Ⅱ、Ⅲ级水工建筑物基岩灌浆、水工隧洞灌浆和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工程。Ⅳ、Ⅴ级水工建筑物灌浆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精品文档,超值下

(1) Ⅰ、Ⅱ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 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Ⅰ、Ⅱ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水工隧洞固结灌浆。

1.0.4施工前,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灌浆设计文件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1基岩和水工隧洞灌浆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 (2) 灌浆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灌浆试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4) 灌浆施工技术要求;

(5) 灌浆质量检查方法和质量标准; (6) 初步设计阶段的灌浆施工组织设计。

1.0.4.2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结构和灌浆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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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缝灌浆分区和灌浆系统设计图;

(3) 坝块混凝土应达到的温度值和测定温度的方法,混凝土坝接缝设计张开度、增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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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m) 城市主干 道 60 m≥后退距离L>36m (m) 建筑高度(m) H<24m 60m>H≥24m 100m>H≥60m H≥100m 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

8 10 15 5 8 12 3 5 6 24m 7m 36m≥L≥24m>L≥道 小区道路 城市次干城市支道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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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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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4号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