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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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一意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要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电气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1.1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6.1.2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充油电缆尚应遵守油务及真空工艺等有关规程的规定。
6.1.3在室外制做6kV及以上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其空气相对湿度宜为70%及以下;当湿度大时,可提高环境温度或加热电缆。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终端与接头施工时,应搭临时工棚,环境湿度应严格控制,温度宜为10~30℃。制做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应防止尘埃、杂物落入绝缘内。严禁在雾或雨中施工。
在室内及充油电缆施工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室内或隧道中施工应有临时电源。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电缆敷
设备强制性条文
【安全常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2016-05-24 哈尔滨市安监局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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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
强制性标准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井陉光伏电站工程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在工程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对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的重点工序和部位的检查工作做到不缺项、不漏项,高效率的完成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特编制《变电所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及计划》,以指导变电所及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编制依据
1、勘察设计规程、规范:
1.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