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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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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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异同分析

一、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票据法简介

世界法律体系大致可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票据法体系也可分为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为依据的。前者是英国的国内法,后者则是一种国际公约。

1. 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共计97条。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2. 大陆法系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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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05级2班 徐晓莉

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一、罗马法在英国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一)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二)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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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一、引 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不论是出于故意、过失抑或无意识都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时候,例如说错某句话、写错某个字。此种客观行为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我国大陆译为“虚假陈述”。[1]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2]《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非常简略地界定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表示”(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asser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指出:“虚假陈述就是与事实不符合的表示,通常形式为说错话或者写错字。一项陈述是否与事实不相符合(虚伪、错误)

英美法概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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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美 法 概 论 第一章 普通法

本章将介绍英美法的重要法源——普通法,包括普通法的基本含义、形成的原因以及学术观点。重点是普通法形成原因之分析。

第一节 普通法的含义

一、普通法的含义

(一)关于对common law的翻译 “习惯法” 抑或“普通法”? (二)普通法的含义

1.原始含义:是指在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形成的与地方习惯法相对称,在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英国的“习惯法”。

来源于教会法的jus commune,lex communis 2.普通法的现代含义 (1)与衡平法相对称

即指原始含义上的普通法。指从13世纪形成的在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由英国早期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 (2)与制定法相对称,普通法就是判例法。

(3)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对称,普通法就是指英国法。

(4)与大陆法相对称,指与大陆法相对立的整个英美法。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与普通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判例法(case law)

既指一种法律方法,也指一种法律.从法律方法角度讲,判例法是“是根据法院和法庭以往对特定案件所作司法决定而对其中设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概括的普遍术语。 从法渊角度讲,判例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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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名称 确立 英国 君主立宪制 美国 总统共和制 法国 议会制共和制 德国 君主立宪制 1689《权利法案》颁布 1787年宪法颁布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 1789~179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总统 1871《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 途径 国家 元首 名称 产生 1640~1688资产阶级革命 国王 1775~1783美国独立战争 总统 1864~1871三次王朝战争完成国家统一 皇帝 世袭 人民间接选举 任期四年,连任两届 由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出\\ 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国家元首,掌握国家行政大权,军队最高统帅 有权任命任命部长等高官,缔结条约,实行特赦免 经众议院同意任命内阁 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 总统 世袭 权力 “统而不治”国家统一的象征,扮演礼仪性角色。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司令 掌握国家行政权 有权提名任命高级官员 有权和外国缔结条约,经国会批准 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法律,但2/3国会议员复议有效,无权解散国会 皇帝掌握国家大权,国家元首,军队统帅 有权任免,解散议会,决定对外战争 皇帝任命的宰相主持内阁工作,对皇帝负责,议会立法须得到皇帝批准 政府 首脑 产生 首相 总统 首相 须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程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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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

上传时间:2003-5-2

一、引 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不论是出于故意、过失抑或无意识都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时候,例如说错某句话、写错某个字。此种客观行为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我国大陆译为“虚假陈述”。[1]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2]《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非常简略地界定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表示”(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asser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指出:“虚假陈述就是与事实不符合的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程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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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

上传时间:2003-5-2

一、引 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不论是出于故意、过失抑或无意识都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时候,例如说错某句话、写错某个字。此种客观行为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我国大陆译为“虚假陈述”。[1]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2]《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非常简略地界定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表示”(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asser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指出:“虚假陈述就是与事实不符合的

比较英美法德四国代议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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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美法德四国代议制的不同

国家元首 政府 比较点 政体 名称 产生方式 任期 实权 首脑 产生方式 首脑与议会的关系 国家权力 中心 行政权 立法权 英国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国王 世袭 终身制 “统而不治” 首相 议会产生 首相对议会负责 议会 首相 议会 下议院拥有实权,君主任命的上议院作用很小 立法权控制行政权 君主统而不治;议会权力至上 德国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皇帝 世袭 终身制 最高实权,专制 宰相 皇帝任命 帝国在相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皇帝可直接解散议会 皇帝 皇帝,宰相 议会 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组成;帝国会议由选举产生,但不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 行政权控制立法权 专制主义军国主义 美国 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总统 选民间接选举 四年一届 有“对选民负责” 总统 民选 总统与国会相互制约 总统 总统 国会(议会) 法国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总统 参众联席议会选举 七年一届 有“对议会负责” 总统 议会产生 总统对议会负责;总统任免官员和解散众议院,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 议会 总统与内阁 议会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产生 立法权控制行政权 议会制共和制 议会产生方式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特点 相同点 立法权与行政

婚姻无效制度论_从英美法到中国法_薛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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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婚姻无效制度论

———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薛宁兰!

一引言

提起英美法,人们马上会想到不成文法、判例法;说到中国法,又会将它与大陆法系、成文法联系起来,似乎两者没有什么可比性。其实,不同法系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规定上,都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尤其,自上世纪!"年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趋势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了成文法的制定。在婚姻无效制度方面,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年,

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用三条规定了这一制度的主要方面(第7"%—&’()*+,-.++(./0.’12(3*+40546)

;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7"$条)#$%#年,6809:;;(6<*),.++(./0546#$%#)

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它是目前-.6+(,*’(.;>.:?0?546#$%=)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现行婚姻法中,并不存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共有的婚姻无效制度。目前,对各类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婚姻,在法律处理上很不一致。例如:#$$@年7月#日民政部颁行

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 - 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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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

——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

作者:唐汇西(中共中央宣传部)、戴建华(武汉大学)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摘要】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亦是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包涵两个主要原则,即任何人就自己的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英国所谓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他们比较类似,适用情形也相仿,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之一般性原则,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根据自然正义,我们可以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自然正义原则不仅是形式正义的实现,更是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性。

【关键词】自然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普通法 一、引言:问题之提出

人类的正义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在荷马史诗中,就出

现了表示正义的“Dike”和“dikaios”这两个词,前者的基本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