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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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
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报表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报表
表 1诊疗科目(请在口中划“√”)
申请医疗机构(加盖印章):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口01. 预防保健科 口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口02. 全科医疗科 口07.06 小儿肾病专业 口03. 内科 口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口03.01 呼吸内科专业 口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口03.02 消化内科专业 口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口03.03 神经内科专业 口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口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口07.11 小儿免疫专业 口03.05 血液内科专业 口07.12 其他 口03.06 肾病学专业 口08.小儿外科
口03.07 内分泌专业 口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口03.08 免疫学专业
医疗机构申请体检诊疗科目审核表
医疗机构申请体检诊疗科目审核表
雅安市卫生局制
表1-1 诊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口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口01. 预防保健科 口06.妇女保健科
口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口02. 全科医疗科 口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口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口03.内科 口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口03.01呼吸内科专业 口03.02消化内科专业
口03.03神经内科专业
口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口03.05血液内科专业 口03.06肾病学专业 口03.07内分泌专业 口03.08免疫学专业 口03.09变态反应专业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的通知
鲁卫监〔2011〕2号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全省医疗机构监督信息互通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二、档案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
6、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标准记录(检查方案、检查表、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整改报告)
7、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8、医疗机构不良记分记录(不良记分通知书)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内容 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卫生部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
目 录
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1
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年讨论稿)......................................18
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19
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26
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34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意见书
东关地村卫生所
围场县四合永镇掌字村
姜冠军
7526364
1、 医疗机构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诊疗活动。 2、 严格按照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诊疗活动。 3、 对无能力、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 4、 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不符的医学证明。 5、 不得超范围从业和使用基本目录以外的药品。 6、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成立疫情报告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 7、 发现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大力宣传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
发现相关病例及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并督促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传染病日报、零报制度及预检分诊制度并对相关传染病主动搜索。 8、 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对购进的消毒剂与消毒器械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
可证及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及时进行登记相关项目存档备查。 9、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销毁并留有记录。
设立医疗废物暂时存放设施,并有明显标示。暂存设施应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存放不得超过2天。
10、 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
床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 2010 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的临床使用,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血糖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
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
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以下简称血糖仪)的临床使用管理,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保障检测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09 126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 2008 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便携式血糖仪血液葡萄糖测定指南》(WS/T 226-2002)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
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各类便携式血糖仪进行非诊断性血糖监测。
一、医疗机构血糖仪管理基本要求
血糖仪属于即时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POCT,也被称为床旁检验)设备。其管
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
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
(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二○一五年十月
目 录
1 总则 ............................................... - 1 - 1.1编制目的 ...................................... - 1 - 1.2编制依据 ...................................... - 1 - 1.3适用范围 ...................................... - 1 - 2机构职责 ........................................... - 2 - 2.1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 - 2 - 2.1.1人员构成 .................................... - 2 - 2.1.2主要职责 .................................... - 2 - 2.2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 - 3 - 2.2.1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