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人员请求民事赔偿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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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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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

金英杰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利益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尤其是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

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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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胎儿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显然不公平。本文就检讨了我国现行的立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说明了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及缺陷,主要就是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引出国外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立法模式,即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学说,其中权利能力说又分为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最后提出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有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害主体、适用范围、常见的情形以及具体行使的规则。

关键词:胎儿利益 立法模式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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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Country\

begins at birth\enjoy civil rights ability, but if the fetus in the process of conception and its damage after birth malformation or disease c

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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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制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有以下几种: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林嘉、马特: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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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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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工伤保险/请求权竞合/第三人责任

内容提要: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上请求权与社会法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以替代主义为原则,兼采补充主义为例外;第三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则构成特殊情形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整合私法和社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实现工伤赔偿模式的统一建构。

现代社会,工伤事故频发,如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于劳动者头顶,因而劳工权利保护日益瞩目,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如何解决劳动灾害救济问题,乃成为现代法律之重要课题”。 [1]就此问题,传统民法和现代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间,不无紧张关系。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历经私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之演变,法律适用冗杂纷乱,且基于工伤所发生的请求权关系涉及劳动者、雇主、加害之第三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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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其间关系错综复杂。虽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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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摘要题】理论探讨 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 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

其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生胎儿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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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9月23日晚,原告吴某(7个月的胎儿)之父王某驾驶小货车与被告陆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之母吴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抚养生活费。被告辩称:所诉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是未出生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陆某赔偿原告抚养生活费5000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吴某在事故发生时尚是一个未分娩的胎儿,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并请求赔偿必要的抚养生活费?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抑或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见解。本案在处理中,确认了吴某作为间接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和赔偿请求权。主要理由在于:本案原告吴某因抚养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胎儿出生后的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侵权纠纷中间接受害人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

民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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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特征上:1、行使主体的专门性,即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2、行使对象的特定性,即民事审判权是针对各类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行使的。3、行使内容上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内容是运用专门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所谓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是指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所具有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它是民事审判权价值的体现,而且从中也能反映出民事审判权运作的全貌。

(一) 吸收与接纳司法保护请求

受诉的权能:具体表现是 A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当中接纳原告的起诉请求,B第二审程序当中接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C再审程序当中接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

(二) 认定纠纷事实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审判权的运作将围绕着组织双方当事人主张和举证、质证、辩论来进行,并且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结果对全案证据进行认证,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三) 适用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将相关的实体法律适用于该纠纷事实,由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法律上的最终确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分家析产、民间借贷、委托合同(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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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民间借贷、委托合同

编案诉讼请求权基础 号 由 请求 10 分家析产 分割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产,非有重大理由不得分割 《物权法》第33条 《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 《物权法》第99条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第91条 《物权法》第98条、第102条 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以分割共有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共有人共担损失 《物权法》第99条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继承法》第33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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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

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

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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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

关于民事赔偿协议书你了解多少?民事赔偿协议书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仅供参考。

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1】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对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受甲方雇佣期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在乙方住院及休养期间,甲方已支付了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一切费用。

二、在乙方受伤休养期间,甲方已按乙方的工资标准(XX元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另外,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个月工资元。

三、乙方经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该损害达成一致,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元(大写:)。

二、三项合计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协议全部内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即视为违约,应承担二、三项赔偿金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

民事赔偿协议书模板【2】

协议双方:

甲方: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