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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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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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律师的新浪博客 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信息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 受 委 托 委 托 手 续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不用签订协议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 (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
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 别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新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 次)
(刑事案件通用)
时间: 2013年 月 日 9 时 分至10 时 30 分。 地点:本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李远竹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
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无前科
审判长: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 1 -
审判长:你收到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
到? 被:收到十天了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判长:合议庭由宁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侦查 3、侦查途径 4、破案 5、杀人案件 6、绑架案件
二、判断
1、专案侦查的对象是领导交办的刑事案件。×
2、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线性的过程,它适用于案件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3、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接受案件的民警要对扭送人和被扭送人分别询问并制作笔录。√ 4、审查嫌疑对象,要抓住时间、地点、证据三要素。×
5、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预备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前破案。√
6、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7、对绑架勒索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控”,对劫持人质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查”。× 8、有的被害人不及时报案或不报案是抢劫案件的特点之一。×
三、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受案基本程序和要求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及时受理、热情接待
B、根据不同案件来源,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C、开展初查,审批立案 D、详细询问,制作笔录
2、下列关于立案审查方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向受案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调查相关材料,或要求其对某些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B、委托有关机关或专门机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性调查、分析和调查 C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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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
第四组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法庭准备阶段
【案例】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
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失。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