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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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doc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要求,省里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迎增,0531-67866115
胡丛丛,0531-67616088
赵洪博,0531-82352902
附件: 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8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推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证和信息填报范围
所有国家级示范社合作社、省级合作社、省级家庭农场三类新型经营主体都要全部纳入直报系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集资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 xx 经字〔2017〕 7 号《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维护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及时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非法集资情况。 xx 县农经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开展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集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
自收到文件后, 我局积极行动起来, 与银行、 工商部门、 紧密配合, 加强沟通协作与信息交流, 做到步调一致、信息共享、 形成合力, 及时全面开展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集资有关情况自查, 并全面了 解掌握全县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 采取的主要措施
领导重视、 宣传单位。 县委、 县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发展高度重视, 自 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颁布实施以来, 我县于 2014 年 2 月 出台了 《xx 县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 加大指导、 扶持和服务, 促进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 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产业范围覆盖广。 主要依托我县发展百万畜牧大县的发展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我们在全省、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的统筹城乡试点市的xx的调查发现,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5.4%,经营的耕地却高达42.7%,农产品占51.4%,农业产值占56.2%,明显具有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特点,但是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问题突出,农业后继乏人。一是新型主体占比偏少。全市家庭经营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94.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5.4%,在数量上处绝对劣势。其中,专业大户和业主又占了新型主体总数的90%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三种新型主体发展缓慢。二是新型主体融合度低。大户、业主、家庭农场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是没有法人身份的市场主体。合作社、农业企业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合作松散。大户、业主、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五类新型主体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国家扶持力度偏弱。2012年,xx仅有4%的种粮大户获得农业系统财政补贴资金,户均 998.7元,仅有0.27%的合作社获得农业系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
基本情况说明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近两年,宁陵县农业局本着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优先服务、政策倾斜”的原则,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将部分经营管理完善、示范带动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遴选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基本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宁陵县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共遴选出500科技示范户,平均分布在全县364个行政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遴选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示范户10个,包括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4个种植大户。
二、种植规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规模均在500亩以上,其中石桥镇金顶谢花酥梨专业合作社共有农户120户,平均酥梨种植六亩以上,是宁陵县比较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一。其法人代表吕和平是石桥镇远近闻名的酥梨经纪人,有多年的酥梨种植和销售经验,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许多人并不相信他,
只有20多家酥梨种植户加入,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周边农户看到了入社农户收到了比他们较高的经济效益,纷纷要求加入合作社。宁陵县金顶谢花酥梨合作
农业经营学总论(6)
经济 金融
农业经营总论程士国
2011/7/2
经济 金融
第六章
农业经营的复合化
何谓农业经营组织,德国农业经营学家 エーレボー认为:是由含有建筑物设施的 固定生产要素构成的组织。在一定意义上 也可以理解为作物、养殖等部门构成的组 织。即在一定的价格影响下,各生产要素 相互作用的组合体。
2011/7/2
经济 金融
第一节
复合化的概念
农业经营的复合化与专业化相对应,它与 农业经营的合理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复合 化是指,由多部门、多作物组成的、内部 循环的有机结合,有多个最终商品。如, 为积肥养牛或养牛耕地等不属于复合化范 畴。专业化与复合化的区别
2011/7/2
经济 金融
单一作物,所得来源单一,专业经营 有主要作物,所得来源以单一作物为 主,补充部门主要为提高单一作物的产量 和收入服务,准专业经营。 所得来源以主要作物为主,补充部门为 次,准复合化经营。 多个部门都是重要的所得来源,复合化经营。
2011/7/2
经济 金融
如,生产者围绕市场需求,生产多个品种 的蔬菜,这是专业化经营。 复合经营是指,种植、养殖等部门的收 入都达不到总收入的80%。有的学者把 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成为垂直复合 化。
2011/7/2
经济 金融
测量复合化的单位 按收入来源区
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作者:刘洁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4期
2014年初,国务院全文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第11个聚焦“三农”的一号文件。
今年一号文件提出了“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这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的最新精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一号文件提出“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把粮食安全上升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一项重要任务,请您谈谈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的新挑战。
陈锡文:近十年来,我国在粮食丰产、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面临的问题也较严峻。
从粮食安全角度看,尽管粮食产量连续十
最新农业经营管理教育专业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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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杜青道 学号: 14880121 指导教师: 杜晓峰 职称: 教授 完成时间: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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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农业经营管理教育专业实习农业经营管理教育专业实习
一、实习目的 ............................................................................. 2 二、实习时间 ........................................
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福建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可将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由省工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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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给企业所在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商部门或县级工商部门管理。
第三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移出、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四条 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6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
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07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
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