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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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46号)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交通工程材料调整的细则,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
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
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
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
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
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 132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厅直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油料等持续、异常上涨,材料价差风险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承受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业主、承包人对此反映强烈。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价差调整机制,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经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交通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doc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
铁建设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
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
铁建设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1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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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发稿时间:2011-11-08 阅读次数:8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致使许多在建工程合同履约困难,引发大量的工程纠纷。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价格,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原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建定〔2008〕25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因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价差问题,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有限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的,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三、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未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集团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集团结合实际,制订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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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 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 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 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 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 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 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
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1XXX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
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
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
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
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
200 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 章路面工程I (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U (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
400章 桥涵工程
铁建设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
—1—
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
铁建设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
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