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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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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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12-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总后勤部

文 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发布日期:1999-12-31

执行日期:1999-12-31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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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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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确定

1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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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8.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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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

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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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司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对象

具有大屯矿区城镇户口并持有公司颁发的居住证的职工家庭以及本公司双职工因无房暂无法办理矿区“户口本”和“居住证”的职工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等证明)。

其中,单职工家庭包括: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无工作的职工家庭(含农转非职工配偶无固定职业的家庭)。

(二)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其他单位的职工家庭,且双方必须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另一方须出具所在单位的房产和纪委部门有关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三)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矿区城镇户口和居住证且为直系亲属。离婚家庭离婚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离婚年限以离婚证或符合法律程序的离婚证明为准),且符合单亲家庭条件的方可购房。

二、优先条件

(一)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模、市级及中煤集团劳模获得者的职工家庭。

(二)现从事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 三、限制条件

1

(一)公司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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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2010年11月15日 17时05分 10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租赁住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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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

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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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平台,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答:首先,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明确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提出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39号文”、住建部等九部委“建房153号文”等提出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加快建设住房租赁平台,出台相应的《办法》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贯彻落实深化住房改革制度相关政策的必然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其次,是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我市租赁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22日我市颁布“深府6号文”),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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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限公司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 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2. 家住(户口)在桂林市城区外;

3 .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

第三条 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

⑴ 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

第四条 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第五条 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第六条 办理流程

1 ) 桂聘人才网(

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审核→总务部领导批准→经办人办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执行。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桂林------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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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