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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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办法。******培训学校于2014年9月1日期,实施《****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
填写报名表-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入学登记表-正式入学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明细请参照附件1.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教材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受到缴费单后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和常务总监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1%
2)延迟两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常务总监以及百事威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2%
3)延迟超过两周以上缴费的,一并处以按照学费5%的金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5%
4. 学生缴纳清学费后,学校须按照国家财务规定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 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
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 图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于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现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举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估报告、收费备案等证照齐全、有效。
第二条 幼儿园园名规范,冠名不得带有宗教色彩、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贵州”、“贵州省”等字样。不得冠以“智能训练”、“神童训练”、“天才”、“学院”、“双语”、“艺术”、“科技”以及其他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倾向的字样。
第三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拥有自有产权的独立校园且产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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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租赁房屋办园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培训课堂管理办法
培训课堂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及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课堂的正常有序开展,鼓励员工不断通过专业化培训及课程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二、考勤管理
1、参训人员(即含讲师,下同)培训出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组负责。
2、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提前填写《培训请假申请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查,否则视为事假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须口头或致电人力资源部培训组申明,并按要求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培训期间迟到、早退,依下列规定办理:
(1)单次培训课程:无故迟到、早退者,由人事考勤专员按半天事假处理;
(2)系列培训课程:无故迟到、早退3次内(含3次)者,由人事考勤专员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达3
次以上5次以下(不含3次,含5次)者,视为旷工半天;若缺勤时数超过应修课程总时数30%者,将通报批评,并需重新补修全部课程。
4、自学员收到培训通知日起,凡遇公务或私事与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需办理培训请假手续。因公或特殊情况请假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30%者,需事后补修未完成的课程及考核。无故缺席培训,视为旷课,由人事考勤专员按事假处理。
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潍坊锦绣学校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公用经费主要指财政拨付的办公资金。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教职工和学生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费、邮电、宽带、电话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准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准以教师培训为由进行公款旅游、休闲、疗养等方面的开支;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
2.学校公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保质量”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资料印刷费、宣传费、体育维持费等)支出比例不低于35%。
3.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活动所需的基本开
某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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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司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司员工的结构状况及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0职责
3.1综合事务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
3.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参加外训的,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
4.0工作内容 4.1培训目的、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 4.1.1培训目的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公司及员工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培训。
4.1.2培训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新录用员工或在职员工均为受训对象。
4.1.3培训种类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a、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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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职培训:根据公司规模的扩大,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对各级在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