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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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厅鲁交运〔2006〕4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场站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实行客运站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六条 提倡客运站经营与客运经营相分离,鼓励发展相对独立、公用型、股份制客运站。企业自有客运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一、二级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站场建设的相关规定;其他客运站建设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稿)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和安全监管,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制定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参与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运输事故的处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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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较短时间内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特大有责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有责死亡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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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公路客运站、物流、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学生接送、汽车租赁企业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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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行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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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监管平台接入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
接入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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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接入联调流程图
运营商申请备案备案流程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运营商资质,并备案审核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入联系单,其中联系单附件包含运营商备案通知书,运营商接入联调基础信息表。提交 省联网联控平台:审核相关材料申请流程审核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确定运营商联调顺序。审核不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营商1联调顺序流程第三方测试机构:编写测试用例和测试;监理单位:提前通知当日联调的运营商运营商2运营商3……运营商N按顺序联调,每天限2家,每家每天限3次, 基于809协议标准接入联调自查联调未通过的自动排到运营商队尾联网联控系统发布平台:公布联调结果联调通过联调流程监理单位、第三方测试机构:编写联调报告,并签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定网站发布运营商接入联调公告省联网联控平台:正式接入运营商公布流程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数据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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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程说明:
1、备案流程。
申请备案的运营商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审查,然后才能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备案。省道路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 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