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虚假诉讼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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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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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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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单项选择题( 共49题 )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 B、四 C、五 D、七

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3.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

1

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 )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

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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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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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论文提要:

本文共7877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

诉讼概述,包括行为类型化分析、行为的结构、诉讼设臵的解构;第二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诉讼行为的认定,包括促使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本人未到庭时的证据查明、诉讼目的相关证据的考察;第三部分从当事人的角度和诉讼调解制度的角度阐述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从诉前调解及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后的审理阶段以及完善诉讼监督三个阶段阐述了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以下正文:

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相互串通,以诉讼为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图谋得到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这一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司法权威、增加司法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官因渎职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从实践来看, 由于制度缺失,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范仍是很大的难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概述

通常来讲,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通常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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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

关于虚假收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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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收款循环案例分析 ——东方电子虚构收入案例 案例分析目的

通过对资本市场上典型案例的讨论,认识会计报表中收入舞弊这一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理解收入审计中某些实质性程序的局限性,掌握如何运用分析程序查证收入舞弊。 案例资料

一、东方不败的神话 东方电子(股票代码000682)是由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于 1993年3月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于1994年1月正式创立,总股本58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60元。其中国家股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1月8日至10日三天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3450万股。1996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1030 万股,发行价7.88元,总股本变为6830万股,其中国家股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社会公众股1720万股(包括原内部取工股690万股),内部职工股2760万股。1997年1月21日,公司 1720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余的内部职工股2760万股,三年后上市交易。 根据东方电子公告的数字显示,自1997年1月21日上市以来,东方电子股本连年高速扩张,1996年度每10股送4股

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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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抢夺案件的司法解释:调整定

罪量刑标准

【原标题:适应司法实际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编者按 司法解释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作了哪些规定?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司法解释专家解读”专栏,邀请制定者、参与者进行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2002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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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是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毫无疑问,虚假诉讼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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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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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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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高药品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核心内容: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细化了药品安全犯罪的标准,明确规定罚金数额,还对某些专业名词进行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细化标准遏制药品安全犯罪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患者信任生产、销售假药,主观恶性更大,客观危害也更为严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生产”的概念作细化规定,涵盖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变成成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符合执法办案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并销售给制药企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适用罚金刑过程中出现判处过低罚金刑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呈现高发态势,药品安全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为了切实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

虚假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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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有时远,有时近。有真实,有虚假。而我,就遇到过一段虚假的友谊。

我有一个好闺蜜,叫小玲。(还是不要说真名比较好)我们形影不离,每天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可聊 。我一直听小玲的话,她叫我帮她扫地我就去扫,她叫我把作业给她抄我就给她抄,总只,她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因为我不想失去这份好不容易地友谊,把小玲就像女皇一样对待。

后来,老师让我当了数学组长,小玲是我组的。一天,小玲的数学作业没有写,我准备把她的名字记在没写作业的本子上。这时,她走了过来,对我说:“你是不是我的好闺蜜?”我点头,正奇怪她干嘛问这个。她又说:“竟然我们是闺蜜,那就不要把我的名字记上去!”我顿时犹豫了,不答应的话,我就失去这份友谊了;答应吧,那不就是欺骗老师吗?小玲见我迟迟不肯答应,生气地说:“还说是闺蜜呢,闺蜜遇到困难时还不肯帮忙,什么破闺蜜!真是瞎了眼才认你做闺蜜!”我实在忍无可忍了,说:“你什么意思!你叫我做的我都做了,你还想怎么样!作业没写本来就是你的错,为什么要怪我?不想被记你为什么不写,还说我不帮你!这是你自己的错,我只是按老师说的去做!”小玲一听,大叫:“什么不是你的错,就怪你!你要是把我记下去了,我们就别做闺蜜了!”我一鼓作气把她的名字记了下去,对她说:“我是班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