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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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邸建凯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邸建凯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始施行,这是对科技成果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规范,必将对科技成果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有重要影响。本文拟先梳理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科技成果的相关法律概念,然后重点解读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的新思路。
一、科技成果相关法律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出现有“技术成果”的概念,但未规定技术成果的具体定义;直到2004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有了“技术成果”的司法解释:“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创造”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客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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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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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文主要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本客所有权保留书面客体公示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0 9(0 90— 5O 10—5220 )1 6 .1 0险。第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允许不动产作为所彳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一方面在买受人履行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另一方面又因为进行了 不动产登记,对第三人就产生了公信力,因此,如果这样规定将有害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体范围以及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待在未来( (合同法》制定时能够有所帮助。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905 D 2.一
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证明
篇一: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在我村建有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归 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明
经营场所由提供,地址位于。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产权属 所有,租赁期间如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其责任由承担。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空)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坐落在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 日
篇三:房屋产权共有人证明书
2、本证明,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国家所有权资料整理
一、“国家所有权” 在文本上的开放性
从文本来看, 宪法中关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包括第7 条关于国有经济属性的规定、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第1 0 条关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第1 2 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规定以及第1 6 条的国有企业。从《物权法》第五章第4 5 条至第5 7 条的规定来看, 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几乎直接过渡为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疑问。然而,颇具争议的是,宪法上有关“国家所有” 的规定能否被解读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由于宪法中只有“ 国家所有”、而并未直接出现“国家所有权”一词,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具有了开放性, 就现有的研究趋势来看, 许多学者都倾向于将宪法中的“国家所有” 直接解读为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很少有学者从“国家” 能否成为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论证,而如果要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 这一论证是必不可少的。要对此加以论证, 至少需要从四个角度分析: 何谓“国家”, 从历史变迁和宪法的整体结构角度梳理“国家所有” 条款的地位与意义, 从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角度分析“国家” 或者“ 公法人” 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角度分析“国家” 作
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
终极所有权结构论文:终极所有权结构、法律环境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
【中文摘要】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公司的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标准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权益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权益资本成本的度量模型以及公司的特征因素和公司治理的微观层面因素对权益资本的影响两个方面,虽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因素对公司资本成本的影响,但是并不全面,也很少有学者关注公司治理中终极所有权结构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将公司治理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相结合来研究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那么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公司治理的微观因素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制度因素法律环境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呢?法律环境又会不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呢?基于以上这些问题,本文结合中国制度背景,理论推演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环境是否会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在控制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等相关变量下,采用在沪、深上市的非金融类的775家公司2004-2006年的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利用OLS估计经验检验终极所有权结构和法律环境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以及法律环境对终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出钱买车后,把汽车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财产所有权约定的实例
1993年7月1日,案外人某甲与本案原告某公交公司签订《融资车辆营运线路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交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该公司的小公共汽车1辆,并提供市区公交线路2条,供某甲融资承包营运;车辆购买款由某甲承担,分期缴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所有车辆价款、利息、承包金和各种应缴费用后,车辆产权归某甲所有。
1996年6月1日,某甲经公交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案外人某乙,由某乙继续履行原某甲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其间,某乙在某甲原缴交的基础上,交清了合同约定的车价款,但某乙未要求变更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某乙与公交公司续订了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责任制合同》,主要约定:(1)某乙自筹购置小公共汽车1辆(实际即指某甲转让给某乙、产权登记为公交公司的车辆),挂靠公交公司营运,公交公司提供市内营运线路1条。(2)公交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管理使用监督权。某乙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转包等,并应交车辆押金4846元。(3)某乙每月应上交承包金28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2010201154 赵蕾
土地所有权是人与人之间(例如个人之间或团体之间)的至于土地的一种关系,无论是法律上的概念还是习惯保有的概念。(为了方便,土地在这里也常常包括其它自然资源,例如水和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即被社会所接受的常规行为。地权规则定义如何在社会内分配土地产权。他们定义如何授权去使用,控制,和交换土地,也规定与之相关的责任和限制。简而言之,土地占有制度决定谁能够使用何种资源,用多久以及何种条件下使用。 土地所有权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多尺度的,被带入社会,技术,经济,社会公共机构,法律和政治方面,虽然经常被忽视但是必须考虑的。土地占有关系在正式法律或在整个社区的习惯性结构中能被清晰地定义和有效地执行,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对于待开发土地的占有关系的定义会相对含糊。或者,它们可能被定义的相对不充分,比较含糊,有待研究。
土地所有权因此包含一系列可以分割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
a.优先权:最高元首权(例如,国家和社区有权利通过没收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
b.重叠权:当几个当事人可以对于一块土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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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席典玉 陶思惠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了对“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这就让小产权房再一次的走到风口浪尖。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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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
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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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席典玉 陶思惠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关键词】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了对“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这就让小产权房再一次的走到风口浪尖。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乡镇政府自制颁发“房产证”,区别于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
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