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件中可否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以查明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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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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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某合伙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谭某英诉被告苏某民合股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现我作为被告苏为民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无权以股东身份参与逢庆幼儿园的经营管理。

1、逢庆幼儿园由被告和刘某萍签订合伙协议并共同经营至今。

2001年12月6日,被告与刘某萍签订逢庆幼儿园合作协议,确定双方作为合伙人各自投资9万元共同经营管理逢庆幼儿园。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合作期内,乙方(即被告)负责该幼儿园的一切正常业务的管理工作。(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甲方可不参加工作)。但该幼儿园的重要事情和重大决定均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可见,被告与刘某萍的合作实为合伙关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负责幼儿园全部事务的经营管理。

2、刘某萍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股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3年6月29日,刘某萍私下将其名下的幼儿园50%的股份作价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事前事后均未告

知被告,也未征得被告的同意,更违反了法律对合伙的相关规定,对作为第三人的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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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

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广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

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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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规范金融债权和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尺度,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促进金融创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12日在云阳召开了全市法院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市高院民二庭、各中院民二庭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应邀派员到会参加研讨。经过与会同志认真讨论,就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的部分问题形成以下共识。

一、关于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相关问题

会议认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是依法公正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关键。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被转让的金融债权是否为金融不良债权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已经原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次确认为不良债权,并且不良资产的状况还在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不宜代替当事人对金融债权的不良性作出价值判断。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让人起诉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案件中,是否应当主动审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订立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此,国有企业债务人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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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1-05-18 作者: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 案件咨询

第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

,合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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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0诉何某1合伙纠纷案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48号

原告何某0、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亮。

被告何某1、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军产、男,系河南省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0诉被告何某1合伙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齐军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位海龙、人民陪审员王玉亭参加评议,书记员白富囤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0及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被告何某1及委托代理人董军产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3日本院下发了(2007)西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何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0修路垫付款及盈利所得57278.42元;诉讼费6100元,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

被告接判后不服此判上诉中院。经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被告何某1共投资129932.70元,与原审原告何某0自认的143856元相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在审理程序方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开庭时没有全部参加庭审,属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

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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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本期民商法论坛!今天我们的题目是“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闯法官作为今天的主讲人,同时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朱虎老师作为我们今天的评议嘉宾。王庭长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王闯老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相当精深的理解。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王庭长开始今天的演讲!

王闯: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1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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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第一章 诉前准备阶段

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

(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 1.挂号凭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疗费收据; 4.检查、检验报告单; 5.出院记录; 6.诊断证明书; 7.休假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 5.是否发生违法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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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文 /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

团队负责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方向为金融诉讼与仲裁,微信号xujiantian)

注:全文约32,000字,如需电子版,可添加微信索要。

团队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黄怡(北京)、龙迪(北京)、吕雅妮、马玉龙(北京)、陶彩云、张玉洁、周阳、朱澄澈

引言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上海融资租赁企业共1606家,居全国第二(第一为深圳,共1637家);上海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5652亿元,总资产8091.7亿元,分别占全国比重的31.6%和37.6%,均位于全国首位。与此相对应,从已公开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数量上看,上海案件数量亦居全国第一。

注:2017年10月20日20时左右,我们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案由选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共检索出22087份判决书,其中上海3639份,稳居全国第一,第二为河北(2736份),第三为江苏(2623份)。另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在案例库中根据同样的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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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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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将自己的债权或债务进行转让的。那此时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因此,行为人要想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下的合同权利是不得转让的。现简要阐释如下:

第一种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

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保护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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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保护的正当性

一、债务人因债权让与可能承受的不利益

此处所说的债务人可能承受的不利益,是指债权让与发生后,由于债权人的变更,使债务人负担了其本没有必要承受的额外支出,或有发生这种使其既有利益减损的可能性。但这种不利益并不单纯指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价值利益或物质利益的减少,还包括因债务人所要面对的相对人发生变化,违背了其原本的履行意愿,使其产生了不愿继续为履行行为的这种情感上的受挫,或者意愿上的违拗。债务人可能承受的不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债务的履行不确定发生清偿的效力 1、债权被多重让与

债权这种无形财产,在让与时不存在有体物买卖时的有形履行行为,在形式上也缺少划一且充分有效的公示方法。实践中,难免出现让与人就同一债权连续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让人为让与的情形,即债权的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尽管让与合同中一般都约定,让与人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将债权再次转让给他人或在债权上另设负担,但由于让与人的疏忽、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以及商业上的需要甚至故意欺诈等多种原因,让与人仍有可能将债权多次进行让与。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确定的标准加以规制,就会使债务人可能完成的履行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因此就要承担多次履行的风险。 2、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