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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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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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自治区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管理,巩固一期建设成果和稳步推进二期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一期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构筑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现有林草植被的保护、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工程固沙、围栏封育、飞播牧草、人工饲草基地、草种基地、暖棚、饲料机械、青贮窖、贮草棚、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异地搬迁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工程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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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又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科学组织,有机结合。

(二)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保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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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

火区管理办法

为科学、快速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8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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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外,重点火区(含煤田火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治理;一般火区由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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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4 17:06:53.0 作者: 规划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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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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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住建、卫生、人社、编办、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单独设立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蒙古族幼儿园;为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设立蒙汉合园,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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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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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1

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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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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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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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