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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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制度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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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破产取回权制度概述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立法意义

破产取回权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经破产管理人同意而取回的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加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是破产程序的首要问题,所以各国都在法律上对破产财产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日本破产法第6条规定,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作为破产财团。\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拥有的一切得在将来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破产财团\不得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也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l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除了在法律上明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以外,各国为了对破产财产实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恶意处分,还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即破产人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所有或占有的财产物品,都必须按现状归于破产管理

保证金取回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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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取回权探析

摘 要

破产取回权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第七十六条虽然明确了财产权利人具有取回权,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破产取回权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争议。本文就笔者在实践操作中所遇到的保证金取回权的适用问题为中心,从我国破产法对取回权的相关规定、保证金的定义及法律性质、作为保证金的货币的物权属性的界定来对该

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取回权 私权说 保证金 占有即所有 引 言

案例一:甲为购买汽车与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并以该汽车作为抵押物办理了银行贷款,A公司为贷款保证人。为担保甲如期归还银行贷款,A公司要求甲提供5万元保证金作为反担保,甲按约定将保证金汇入A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现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甲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对该5万元保证金行使取回权。

案例二:B公司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C公司向B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对30万元履约保证金行使破产取回权,因为C公司2006年4月曾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担保合同的履行,C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B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现该合同已

经终止。

一、对于上述案件,在讨

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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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作者:马秀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在融资租赁合同,针对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性质虽有信用所有权说和弱化的所有权说,但是出租人的取回权的权原仍未所有权,融资租赁只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出租人有权选择回复到权利的圆满状态或者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但不可两者兼得。

【关键词】融资租赁;取回权;支付租金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6月5日,恒信租赁与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信租赁根据张某的要求向天津隆泰达购买挖掘机一台交其承租使用,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合同中对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后恒信租赁按约向天津隆泰达购买了挖掘机并交付张某使用,张某于2010年6月5日签收接受证书。另约定:承租人若延迟支付租金,则按所欠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逾期利息。恒信租赁以张某未按约支付租赁款项为由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张某向恒信租赁支付租金及罚息[1]。实践中,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是否出租人均有租赁物取回权?权利的基础何在?

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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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取回权问题研究

作者:马秀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在融资租赁合同,针对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性质虽有信用所有权说和弱化的所有权说,但是出租人的取回权的权原仍未所有权,融资租赁只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出租人有权选择回复到权利的圆满状态或者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但不可两者兼得。

【关键词】融资租赁;取回权;支付租金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6月5日,恒信租赁与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信租赁根据张某的要求向天津隆泰达购买挖掘机一台交其承租使用,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合同中对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后恒信租赁按约向天津隆泰达购买了挖掘机并交付张某使用,张某于2010年6月5日签收接受证书。另约定:承租人若延迟支付租金,则按所欠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逾期利息。恒信租赁以张某未按约支付租赁款项为由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张某向恒信租赁支付租金及罚息[1]。实践中,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是否出租人均有租赁物取回权?权利的基础何在?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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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3-29

物权法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概念,严格地说,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概念,甚至在罗马法中,物与物权乃至权利的概念都没有严格区分。直至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学总论》对物和物权的概念并未作严格区分,《法学总论》中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都是混淆在一起的。当然,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和“对人法”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权法分立的起源,也不无道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定的影响,仍然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等概念,从而也没有明确提出一个物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创造了物权一词的概念,他们从罗马法的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并将物权的两权形式即完全物权和他物权用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即物权概括,从而在大陆法系真正形成了物权的概念。17世纪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接受了物权的概念,开始提出物权与财产的区别。18世纪的《马克西米连——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民法典》均采用了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同的模式。

第56讲被保证人(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有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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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单元 保证人

【考点1】被保证人(债务人)破产(P331)(★★★)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期限利益并未丧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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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其中就物求偿说为我国大陆众多学者所认同,本文对此则持不同见解,并对上述三说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制度,但由于在当时利用甚少,因而不为世人所重视。19世纪末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益兴盛,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交易的方式之一,以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利用,并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担保,实现利益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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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其中就物求偿说为我国大陆众多学者所认同,本文对此则持不同见解,并对上述三说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制度,但由于在当时利用甚少,因而不为世人所重视。19世纪末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益兴盛,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交易的方式之一,以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利用,并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担保,实现利益

第四单元 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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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

内容标准

一.3.1 知道法律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一.3.2 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和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3.1 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一.3.3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二.3.4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

二.3.5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维护别人的个人隐私。

二.3.6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二.3.7 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教育

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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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1995年8月,某机械厂经批准取得了一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并申办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机械厂因流动资金短缺向某银行贷款300万元,并用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8月,因机械厂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机械厂申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机械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不同意处置且拒绝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以抵押权人不同意办理土地抵押注销手续为由不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处置申请。后经人民法院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在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然后再挂牌出让土地。但在人民法院出具机械厂的破产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抵押权人又提出各种质疑,致使机械厂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久拖不决。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往往涉及土地抵押权人、管理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等多个主体,其中抵押土地使用权解除、注销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等问题颇费周折。本文结合案例,就破产企业抵押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