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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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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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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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

环境法案例2(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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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李勇,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W市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3组。

被告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W市高山县汉水镇。 基本案情

W市高山县汉水镇地处龙江、御江两江交汇处。龙江上游有A电站,御江上游有C电站,交汇处御江下游有B电站。

1992年,李勇等数十家农户在邻近两江交汇处的高山县汉水镇御江红石沟河段建立网箱养鱼场从事渔业养殖。1994年4月中旬,龙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址高山县汉水镇两江交汇处下游御江边,公司排污口位于网箱鱼养殖区与B电站之间,主要污染物为硫化物。

1995年6月25日、1996年9月14日李勇所养殖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高山县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测和调查,并作出监测结果。经查,1995年6月25日与1996年9月14日,A、B电站均正常发电。2006年7月23日,李勇网箱养鱼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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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但其未将死鱼送有关部门检查化验。2007年8月12日,李勇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二、案件证据材料 原告证据:

(一)关于死鱼的数量、计价标准

1、2007年6月25日,高山县汉水镇川清村委会与高山县汉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李勇所养鱼类在1995

环境法案例:淮河流域污染引发的环境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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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淮河流域污染引发的环境法问题

在中国环境保护领域,淮河污染问题尽人皆知。2005年4月,淮河污染问题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进入了关注淮河治理、关注环境保护的人们的视野:4月初,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根据该《意见》,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制排污总量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对此,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属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而水利部认为“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越权” 。这场争论的背景是:安徽省3月份重点流域水质月报显示,淮河干流安徽全线水质再次跌至“劣五类”(完全丧失水功能)。

淮河污染问题由来已久。20世界70年代后期,随着流域内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淮河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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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8月,该地连降暴雨。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4)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一、

1、可以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解决,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 2、不应受理该行政案件,王某应向李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3、有李某承担,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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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 问题 】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 分析 】

1 、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

2 、 群众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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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 案情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 问题 】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 分析 】

1 、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

2 、 群众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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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小组成员:

Y02211425 金羽 Y02211426 李圆 Y02211427 倪敏佳 Y02211428 钱裕玲 Y02211423 黄杰 Y02211428 姚远 第一、案例的背景

(一)国美电器的简介: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2009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二)国美事件回顾:

2006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2008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

暂定稿《环境法》案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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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案例1:

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2007年11月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自然风向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开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为什么?

2、王某说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 3、王某应承担哪

环境法综合案例必考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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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案】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