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参与管理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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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刑事责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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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庆月律师, 联系电话:13833460936

作为在公司领域从事多年律师,我经常性的接触到一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尤其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常因为一些小问题,甚至在外行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被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我在这里不得不说两句,算是友情提示各位股东、经理,千万别忽视公司经营中的存在的风险,多找专业人士进行公司风险评估,多整顿自省。否则将后悔莫及,因小失大。

下面我就日常工作经常接触的,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刑事犯罪,进行分析和论证,希望对今后公司管理层有些帮助: 第一:抽逃资金罪

在公司犯罪方面,抽逃资金罪第一个荣获罪魁,是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最易触犯的罪名,这项罪名在公司犯罪领域方面很普及,几乎没有不涉嫌此类犯罪的。因为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东经济实力不足,注册资金大部分都是借钱支付或找代垫机构垫付,等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将注册资金抽出来,还给债权人或代垫机构。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许多人认为这怎么能构成犯罪,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啊?不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恰恰是这一行为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我国多项法律规定,禁止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注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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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是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毫无疑问,虚假诉讼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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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监事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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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样本1)

(公司成立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 一、会议基本情况:

性质(定期、临时): 二、 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包括会议通知时间、方式; 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三、主持(出资额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记录人: 四、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 经全体股东商议,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决议: 1、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 2、通过 年 月 日制订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一致同意选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一致同意选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为公司监事。

5、一致同意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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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作者:乔传福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6期

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关系到投资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有效解决股东确认问题。本文拟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成因入手,分析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面临的困境,并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思路及对策做了具体的梳理,最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证据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案。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成因

股东资格的概念公司法上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各论著定义也不一致。通说认为:股东资格又称为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是表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特定关系并受到法律认可的一种身份形式,而股东权利是指投资者基于该股东资格所享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股东资格是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获得股东资格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股东资格的确认,投资者可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通过行使权利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自身投资的价值。

(1)由股东提出的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原告提出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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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作者:陆一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 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

( 三) 》 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以下就以一起发起人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简要分析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陈某,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4,500万元、陈某出资500万元。2005年3月2日,王某为公司设立时验资所需筹措资金,以其和陈某作为A公司代表,向B公司提出借款要求。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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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规定的前一部分(不能辨认)称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医学依据;后一部分(不能控制)称为确定精神病人是否要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学依据——也称心理依据。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发案时处于发病期且由于所患精神疾病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或控制,鉴定时要侧重于病人行为当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状态。 现代医学、心理学研究已充分证明,有的人思维能力强,有的人记忆能力强,伟大的文学家可能连简单的数学题都不会做,空间有三维空间,人的精神活动也是多轴向的,精神病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切精神活动都发生障碍。如上海一个案子,被鉴定人是一个工厂的厂长,工作很有水平但怀疑其爱人与别人乱搞两性关系,经查毫无此事,后又贪污12万元钱,收审后其家人提出当事人有精神病,后经鉴定他确患有精神分裂症轻度幻觉,但贪污公款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有明确的现实动机,因此当事人对贪污钱财还是有辨认能力的。

公司股东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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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股东签字证明

关于我公司本次变更登记资料中股东签字与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针对我公司于年月日向贵局提交的变更资料中,股东的签字与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不一致的情况,现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以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为委托他人签字,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变更资料中股东签字为股东亲笔所签,以后股东签字以本次备案的笔记为准。

三、若因签字不一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股东承担。

股东签字:

年月 日

篇二:公司股东证明

公司股东证明完整的法律手续证明应但是这样的:一是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你为股东的决议;二是股东会同意修改章程(增加股东)的决议;三是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书,而不是查询单;四是技术入股价值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五是如果注册资本增加还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没经过以上程序,说明你入股的法律程序不完整,存在法律风险。 追问

您好,我们公司注册100万。内部说给我5%,我没有出资,章程里直接说我出资5万。对我来说,如何真的证明我是这个公司股东?需要上哪查询,或者给我什么证明?

回答

这样的话,营业执照是不变更的。您只要向公司索要三份文件就能保证您的利益:1、由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股东合伙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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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伙协议范本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2、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3、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丙方出资 丁方出资 出资金额(大写) 出资方式 支付方式 4、公司住所: 5、公司的法人代表: 6、公司经营范围:

二、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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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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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作者:陈其象律师 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

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