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损伤程度和有无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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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1,2
王 旭
(1.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2.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8)
全文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1 适用范围的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实务问题。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1],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却又各不相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在我国的鉴定实务中,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目 录
1范围
1. 1.1 2术语和定义 1. 2.1 2. 2.2 3. 2.3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1. 4.1 颅脑、脊髓损伤 2. 4.2 面部、耳廓损伤 3. 4.3 听器听力损伤 4. 4.4 视器视力损伤 5. 6. 7. 8. 9. 10.
2
11.
1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版概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个首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0000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000013 术语和定义 00001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00001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00001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000014 总则 00001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度
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度
1目的
确保发出的产品符合要求,并能够提供全部合格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证据。
2范围
本程度适用于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
3术语
合格卡(蓝色)-表示试验合格发动机的一种状态标识。
小修合格卡(绿色)-生活生产试验过程中,经外部小修处理后的发动机有关小修情况的生产试验随机卡。
重复试验卡(黄色)-记录发动机试验不合格状况及下台架大修情况的记录卡。
终要检员-在零件加工或发动机装配及试验、附装完成后,交付下一车间前,负责对零件或总成外观质量进行100%检查的检查员。
4相关文件
249QS1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249EQY-3-93 检验印记打印规则
249EQY-8-96 检验印记打印规则的补充规定
249EQ17-8-1999 发动机机稽查试验大纳
检查指导书(操作工、终检员、一二级稽查员)
作业指导书(操作工、检查员)
5工作描述
责任者工作内容
最终检查员5.①对零件成品进行100%外观检查并记录在《检验印记规则》加盖或合格印章;若发现不合格成品按《检验印记规则》加盖合格印章;若发现不合格品,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度“办理。
装配车间终检员5.2发动机总成外观质量检查
5.2.1对下线前发动机进行100%外观
检查,合格发动机按《检验印记规则的
补充规定》在第六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6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4〕264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
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4〕264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
运动损伤和运动性疾病
运动损伤和运动性疾病
在体育锻炼或日常的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运动损伤或运动性疾痛,那它们为什么会产生呢?如何进行处理?怎样预防?本章将介绍有关的保健知识和处理方法。
第一节 运动损伤
一、运动损伤概述
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损伤,称为运动损伤。运动损伤的分类较多,常用的有:
(1)按损伤组织的种类分,如肌肉肌腱损伤、滑囊损伤、关节损伤和韧带损伤、骨折、关节脱位、内脏损伤、脑震荡、神经损伤等。
(2)按损伤组织创口界面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开放性损伤指损伤组织有裂口与外界空气相通,如擦伤、刺伤、切伤与开放性骨折等;闭合性损伤指损伤的组织无裂口与外界空气相通,如挫伤、肌肉韧带损伤与闭合性骨折等。
(3)按运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伤后仍然能够按时教学训练计划进行体育锻炼的为轻伤;伤后不能按时教学训练计划进行体育锻炼,需要减少或停止患部活动的为中等伤。伤后完全不能运动的为重伤。
(4)按损伤病程分为急性损伤和慢性损失。急性损伤指人体在一瞬间遭受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的损伤;慢性损伤又分为劳损和陈旧性损伤。劳损是因局部负荷过度或多次微细损伤积累而成,陈旧性损伤常因急性损伤处理不当转变而成。
二、运动损伤的原因
了解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是预防运动损伤
星形胶质细胞和神经损伤
星形胶质细胞的选择性调控
NIH Public AccessAuthor ManuscriptStroke. Author manuscript; available in PMC 2009 September 1.Published in final edited form as: Stroke. 2009 March; 40(3 Suppl): S8–12. doi:10.1161/STROKEAHA.108.533166.
NIH-PA Author Manuscript NIH-PA Author Manuscript NIH-PA Author Manuscript
Astrocytes and ischemic injuryTakahiro Takano, NancyAnn Oberheim, Maria Luisa Cotrina, and Maiken Nedergaard Division of Glial Disease and Therapeutics. Center for Translational Neuromedicine.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 University of Ro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