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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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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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内容: 1、《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2、职工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立以及数据提 报有关事宜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第一部分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一、范围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青档字 [2007] 60号),适用于:强调是与劳动局一起下发的文件,应该贯彻执行。
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 理 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退 休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费出国人员等的档案管理。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注:据青劳(1993)9号文件要求:“为便于管理,在 市和各市(区)驻地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 私营企业职工档案以及外地驻青办事、经销等机构的 职工档案,应委托市或各区(市)劳动部门设臵的服务 性机构,代为企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青岛市档案局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内容: 1、《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2、职工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立以及数据提 报有关事宜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第一部分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一、范围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青档字 [2007] 60号),适用于:强调是与劳动局一起下发的文件,应该贯彻执行。
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 理 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退 休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费出国人员等的档案管理。
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免费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培训班
注:据青劳(1993)9号文件要求:“为便于管理,在 市和各市(区)驻地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 私营企业职工档案以及外地驻青办事、经销等机构的 职工档案,应委托市或各区(市)劳动部门设臵的服务 性机构,代为企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青岛市档案局
档案管理规定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
1、 公司对外发出的公文,如给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等;
2、 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职能部门及上级公司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通知、条
例、规定、命令、决定、决议、指示、计划、核准文件、证书等文件; 3、 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来往的文书及权益文书等; 4、 公司领导的批示、指示等;
5、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
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6、 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工作日记、工作备忘等; 7、 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计划考核/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及简报; 8、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正本及过程材料; 9、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员工奖励、处分、考核的文件材料、本公司员工
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等人事档案资料; 10、 本公司发布的各类广告、宣传材料;
11、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
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 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 本 页 码 首版日期 档案管理规定 批 准 批准签字 日 期 审 核 审核签字 编 制 编制签字 档案主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 期 保存位置 电子版本 硬拷贝 档案组 年 月 日 日 期 编制部门 总经办 保密级别 □绝密 □机密 □密 档案组 受控 受控文件不得私自影印 文件名称 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制/修订记录 文件编号 版 本 页 码 首版日期 序号 修订状态 C/0 文件制/修订内容、概要 文件模版更新,文件内容规定变更,具体修订见G/0版文件内容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日期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受控 受控文件不得私自影印 文件名称 1 目的: 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 本 页 码 首版日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可编辑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
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大庆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市属、中省直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关、停、破产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本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认定,补办后的档案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 第六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
- 最新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最新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最新2004年版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废止了吗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废止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 破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条件须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3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培训统计报表系统官网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培训统计报表系统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培训统计报表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