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迅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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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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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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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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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1217(颁布时间)
19960101(实施时间)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7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航道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部门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水利、矿产、水产、林业、公安、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对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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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81bd5218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37/ )邮箱: Jiufu@81bd5218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3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标 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监察厅

【文 号】粤劳社﹝2007﹞103号

【发文日期】2007-09-05

【实施时间】2007-09-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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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广东省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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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2012年广东省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

(上报稿)

为全面了解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结全省公路养护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全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同时为科学谋划“十二五”的养护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决定开展全省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活动(简称省检),现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机构

为顺利开展省检工作,交通运输厅成立2012年广东省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为曾兆庚(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副组长为贾绍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柳和平(省公路局局长),成员为黄成造(厅基建管理处处长)、蒋炽军(厅综合规划处处长)、任少(厅收费管理处处长)、黄展(厅综合行政执法局常务副局长)、任美龙(省公路局副局长)、邓小华(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检办),主要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路局,组长为李林生(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成员曾波波(厅基建处020-88888888, yanghuchu@vip.163.com)、甘非凡(省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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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020-87609936,yanghuchu@vip.163.com)、李海军(省交通集团020-88888888 yanghuchu@vi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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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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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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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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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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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