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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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慧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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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二)

2.隐名出资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具体到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而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既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姓名,亦未披露隐名出资人的存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形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

当然,基于《公司法》所具有的团体性,该种代理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名义出资人的相对人并不仅限于与名义出资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股东,还包括与名义出资人共存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但是尊重委托人契约自由和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代理制度理念并未改变。

(二)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

在名义出资人加入公司时,其他股东明知名义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有代持股协议的,名义出资人与公司股东间形成隐名代理关系。

1.隐名代理概述。

对于隐名代理的定义,学界并不统一。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公开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代理人地位,但不实际向第三人公开被代理人姓名。 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有人认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

引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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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背景:

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 “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 1、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

1、 “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

“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

坚持大抓出资人的鲜明导向推动非公企业党建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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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大抓出资人的鲜明导向推动非公企业党建提档升级——关于巴中市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阜新人社局激发非公企业出资人党建“热度”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结各地经验,从四个方面,激发非公企业出资人对党建工作的热情、热度。

根据非公企业的特殊情况,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措施,形成关爱非公企业出资人的工作机制。健全出资人思想状况跟踪机制,通过走访、谈心等形式,深入了解出资人所思、所想,及时化解思想困惑、疑虑。健全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互助基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实现企业发展与党建工作目标同向、互促共进,从而获得出资人的信任和理解。

把支持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出资人评先选优、政治安排的重要条件。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在开展对出资人的评先选优工作时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工会的意见。企业出资人对党建工作比较重视、支持力度大、开展工作较好的,在“两代表一委员”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非公企业出资人开展党建工作态度不积极、抵触情绪较大的,在评先选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措施,在提高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依法生产经营自觉性的同时,进行党的知识的启蒙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政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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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引言: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略汰的环境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公司企业,尤其是其中实力相对较弱的公司企业会被相对较强的企业击溃,进而破产退出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自我调节的结果。当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重组、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其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破产重组制度中关于重组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本文我们以重组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利益让渡、社会利益本位

一、破产重整计划之强制批准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已经或者可能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与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限期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可行,需要由与之利益直接相关的债权人,甚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进行分组表决,在各表决组都通过之后,再提

刍议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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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

2004-10-14 09:41: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红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该条规定中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应当如何理解?也即是对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在理论界对合伙人的出资的法律性质的理解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合伙人出资仍归合伙人所有,只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合伙人出资应和合伙积累一样,均为合伙人共有;第三,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对合伙人出资及合伙积累的不同规定,既然我国法律未对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则意味着既不能否认出资可以构成共有财产,也不能排除出资仍归个人所有。所以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将其认定为共有。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该观点充分考虑了合伙人以不同标的出资的情形,较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他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供有,而不再属于出资合伙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合伙人将某一财产

有限合伙人出资权益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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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出资权益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编号:

有限合伙人出资权益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证号(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出资权益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证号(工商注册代码): 鉴于:

一、甲方为H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ZA”)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系于 年 月 日在北京注册成立,工商注册代码:。甲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该企业的《H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编号:。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经“Z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Z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甲方自愿将在“ZA”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该出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该出资权益的对价为 元人民币。

三、乙方自愿承接甲方在“ZA”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权益,同时履行该出资产生的权利及义务。 四、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获得甲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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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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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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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案例分析篇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股东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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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乾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付祥飞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叶善文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光军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7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第2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镇江锐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