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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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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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机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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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制度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仲裁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办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仲裁机构可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条 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 仲裁机构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仲裁院签收法律文书。

第五条 定期开庭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的,庭审结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仲裁答辩时应当向仲裁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当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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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 (仲裁程序,劳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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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

号:2008-____号

案 号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受理日期 证明日期

注: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案件的审理。

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为当年度超时未审结案件的编号,依顺序编排。

二、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受理日期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证明日期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书的日期。

四、证明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收。

来源: http://www.fae.cn/ws/detail1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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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浙仲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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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浙仲[2009]2号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高院、省总工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浙仲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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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浙仲[2009]2号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高院、省总工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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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仲[2009]2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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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

2010年4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中疑难问题,结合省仲裁委、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友好会商。现将已形成的统一意见下发,供参考。

一、加班工资争议 (一)加班事实的证明问题

1、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应当区分制度性加班和临时性加班等不同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制度性加班,在相对固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时间表框架内,依据轮班工作制度,劳动者证明出勤,即已证明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的加班事实;临时性加班的劳动者,其日常工作时间表符合国家标准工时制,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

2、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掌握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特定岗位人员的除外。

(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1、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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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五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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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