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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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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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法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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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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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62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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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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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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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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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

中国人寿保险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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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一、财务分析基础工作

(1)研究目的:

本次分析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例,以公司披露的年报为基础,在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并借鉴各种有关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完成。本文在对企业战略分析,会计分析,财务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信息,将企业财务状况质量分析与企业管理透视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企业财务状况质量分析入手,剖析企业管理质量,从而最终得出企业的管理效率与管理能力的评价,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掌握公司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现状,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提供一定的帮助。(2)研究思路:

①本文从公司基本资料搜集出发,在全面、完整的掌握公司的各项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合作战略、业务状况与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战略分析、会计分析以及财务能力分析。

②战略分析包括对企业的内部环境的分析,与外部环境的分析。其中内部环境分析本文仅仅对企业微观环境进行分析,采用价值链分析法。外部环境分析包括中观分析与宏观分析,中观分析采用PEST 分析法,宏观分析采用五力模型分析法。

③完成战略分析后,本文将进行会计分析,重点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13-2015年年报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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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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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1、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IF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请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理赔?

2、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3、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事后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即受热烤、火薰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火,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请问,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4、有一载货的货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