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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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4. 其他修改8~9条,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本.doc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最新版
第1 章总则
第1.0.1 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
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 而未超过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
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2.1.2 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
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 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
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
第 2.2.1 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1997-08-04发布 199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439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L203-97.原《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78同时废止.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本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44:11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TJ 11-78
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筑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9 7 年 8 月 1 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78)建发设字第468号
在唐山地震后,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了修订,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良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一九七六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我院会同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
总结了海
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对比与解读
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对比与解读
主讲人:李生广
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安平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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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的,主体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为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采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可靠度水平同78规范相当,并由于非抗震构件设计可靠性水准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说明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1
1总则
1.0.1 我国处于世界两大地震带即环太平洋地震带和亚欧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强震多发国家。我国地震的特点是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分布范围广、伤亡大、灾害严重。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发生过六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根据1990年国家地震局公布的我国地震烈度基本区划图,我国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地区面积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近1/3。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发生的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突发的强烈地震使建设成果毁于一旦,引发长期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并带来难以慰籍的感情创伤。公路桥梁是生命线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震救灾中,公路交通运输网更是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轻次生灾害的重要环节。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对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具体规定。在此期间,国内外桥梁抗震技术有了长足进展,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因此,在广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的桥梁抗震设计成熟新技术基础上,首次编写我国《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供城市桥梁抗震设计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006-10-2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7月1日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60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4〕10号通知的要求,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J11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
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79)基技字6号和(79)基技字94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1977年发布的部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修订,于1984年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4〕10号的通知要求,本规范列入国家标准制订计划中。规范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规范试行以来的经验,组织了专题的科学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范在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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