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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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社团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登记证号
社团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日期
柳州市民政局 印制
1
附件
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 二、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表格一至表格四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四、“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五、登记表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4号仿宋字、A4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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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表格一
登 记 申 请 书
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筹备情况说明、注册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说明、会员发展情况等,要求字数在15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05
登记证号
社团名称 分支代表 机构名称 场 所 业务范围
设立理由
社团内部 履行程序
邮编
电话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本人签字
机 构 场 所 设 在 地 的 社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05
登记证号
社团名称 分支代表 机构名称 场 所 业务范围
设立理由
社团内部 履行程序
邮编
电话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本人签字
机 构 场 所 设 在 地 的 社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一、直接登记的范围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06.30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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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1-1-17
◆办事程序
1. 成立登记
(1)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2)若材料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4)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审批
(5)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结果
2. 变更登记
(1)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2)若材料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4)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审批
(5)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结果
3. 注销登记
(1)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2)若材料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符合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4)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残骛楼諍锩瀨濟
1、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材料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联谊会申请登记材料目录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批文 四、登记申请表
五、拟任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六、会员花名册
注意事项:
1、填报材料要求请认真阅读赣州民政网《民间组织登记办事指南》;
2、《章程》按照赣州民政网资料下载栏中的范文样式,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3、所有内容除签名外均须用A4纸双面打印;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证明必须有双方身份证号码和公章(或手印),租赁使用期限须1年以上;
5、所有资料须提交电子版,邮箱:smzjxzsp@163.com。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申 请 表
申请登记
社团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的社会阶层
人士联谊会
申请日期 2018年7月 日
申请登记社团名称 住 所 电 话 活动资金数额 社团活动经费政府支助、企业和社会捐赠 来源 社 团 宗 旨 中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英文 缩写 赣州经开区金岭路金岭科技园标准厂房27栋综合展厅4楼 8371565 3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编辑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后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 [1]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中文名 社会团体 介 绍 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附 属 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属 性 社会组织 制度环境 社会经济改革和转型和社会发育 目录 1. 2. 3. 4. 1. 2. 3. 4. 1. 2. 1 背景 ? 建国初期 ? 制度环境 ? 政治社团 ? 结论 2 概述 3 发展情况 4 举例 5 特殊社团 6 社团法人 背景 编辑
1949年建国之初,国家为快速恢复国民经济而采取了政府计划统揽一切的手段,总
原表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
(社会团体名称)
2010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2010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请予审查。
(社会团体印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报告书情况属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建设情况
(一)2010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2010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 (三)内部制度建设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
(一)分支机构情况表 (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统计表 五、业务活动情况
(一)2010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2011年度计划简要
(二)2010年度举办研讨、展览、培训、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 (三)2010年度接受捐赠资助情况和使用情况 (四)2010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2010年度已开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天津民政局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
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
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
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