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日照管理办法
“杭州市日照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杭州市日照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杭州市日照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兰州市日照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70号
(2001年9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77cn.com.cn 2008-04-0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收藏][推荐][有奖纠错][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现场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有效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行政、信用监管,并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挂钩,进行联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
三、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将其优先列入次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备选名单。
(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254号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1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
日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
证照管理办法(2012-12-15)
证照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1.1 为加强集团总部、各分、子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所属证照在受控的情况下正确使用,起到降低公司运营管理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的证照分为两类,分别为:公司证照和个人证件;
① 公司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资质证、许可证、产权证、登记证、合格证等有效证照;
② 个人证件是指:经相关部门认证核发给个人的执业、资格、上岗证等有效证件、证书; 2、职责
2.1 行政管理部:是公司各类证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各类证照的造册登记、保管、备案以及经营场所悬挂有关证照的具体工作落实。
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个人证件的申报、审验、升级、办理或收缴工作; 3、证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1 证照、证件办理
3.1.1 公司应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积极参与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举行的有利于公司经营、可以提高公司声誉、信誉的评比活动。
3.1.2 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公司证照办理由行政管理部牵头,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办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个人证件办理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情况承办部分
山东日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图文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B> 第一???nbsp;总则 第一???nbsp;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nbsp;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国家或省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BR>第三???nbsp;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城市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BR>第四???nbsp;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BR> 第二???nbsp;项目管理 第五???nbsp;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