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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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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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煤炭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煤炭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煤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中煤建协字〔2007〕90号、中煤建协字〔2011〕72号、中煤建协字〔2012〕54号)等;

4、有关财税管理规定。 二、调整原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之和,以上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适用范围

1、凡煤炭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承包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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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

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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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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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2016)349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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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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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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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概算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

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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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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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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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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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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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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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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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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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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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

建筑业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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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建筑业“营改增”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部署,“营改增”即将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管理粗放、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可能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如何破题?有几个重点需要注意。 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公司营销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若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土石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合同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标明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在此应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商公司内部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几率。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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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