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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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节选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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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节选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五)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求;

(六)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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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土地管理法习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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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习题 一、填空题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8、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10、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1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3、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14、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监察检查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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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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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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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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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 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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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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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土地管理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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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

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海疆

要点:

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土地权属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耕地保护制度 (四)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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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1988年曾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

1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度。

1998年8月29日,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

土地管理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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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习题 一、填空题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

8、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

10、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 1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13、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14、土地管理监察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监察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