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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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第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及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千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 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第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及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千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 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
3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3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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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 图文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河南省农业厅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8]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的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际,省局对《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工商法字[200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赣工商法字[2006]8号文件废止。 附件: 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8]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的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际,省局对《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工商法字[200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赣工商法字[2006]8号文件废止。 附件: 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