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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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水晶球之谜”,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水晶球”之谜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一)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 为什么要讲证明责任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能够称之为猜想级的首选是证明责任,我们一般叫做举证责任。既然是一个猜想级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它有多么复杂,而证明责任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懂?只要你学了大学本科,只要你在司法部门工作,没有人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究竟谈的是什么问题呢?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们能不能在审判实践中说你主张了就应当加以证明,没有证明你的主张就不能够成立? 有一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案例,我们不妨从这个案例入手,这是一道考试题,内容很简单:一个女孩去超市买东西,超市保安怀疑她偷了东西,然后把她叫到经理办公室或某一个封闭的空间,这个女孩认为保安强行搜了她的身,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10万元,主要是精神赔偿。那么问题就来了,有没有搜身谁来证明?是由原告来证明超市保安人员强行搜身、脱衣呢,还是由保安来证明他没有搜身呢? 问题在于,如果原告在法庭当中指出超市保安因为强行搜身扒去衣服或者强制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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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优质推荐】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
最新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毕业论文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姓名:
专业:08级法律(本科)
学校: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时间:2010年月日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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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优质推荐】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
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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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作者:郭三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权 当事人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内容提要] 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
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
《侵权责任法》实施造成医疗诉讼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医疗赔偿标准明显提高,二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取消。与此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没有废除,对举证责任的理解成为医疗诉讼一个难点。下面就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包括两个方面:①医患关系与损害后果;②诊疗过程。
(一)医患关系与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二)诊疗过程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取消,医院仍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取消表明医院不需要主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需要患者来证明,但是医院还有一定举证责任。医院需要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以供司法机构了解事实,进行对错判断。
(三)证据形式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实践中注意实名制对案件的影响。因某些原因进行诊疗时未采用真实姓名,但若陈述病例或手术细节等与诊疗过程可对应,可以认定医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杜东文 - 图文
继续教育学院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Discuss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of put to the proof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专业班级: 2014法学 学生姓名: 杜东文 学 号: 2014420033 指导教师: 辛长青
2016年 5 月
1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摘 要:行政诉讼由于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着特殊性,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方法和具体构建上同样应区别对待。通过从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分析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独有的特点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来探讨立法的变化,同时观察了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来总结目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运行状况。行政诉讼是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及期限
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以广州市XX食品公司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案为例
08行政管理广州班 蔡家玲
[内容摘要]
原告:广州市XX食品公司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1989年11月22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向被告申请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权登记,称XX中路323号房屋是50年代由市政府拨给原省XX供销公司广州市营业部使用,并由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被告审查后,于1993年1月15日向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月21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广州市XX食品公司。1997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更名登记,被告审查后于1997年10月6日向原告换发了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XX中路323号是1955年由广州市税局移交的代管产①,XX中路325号是国家经租产②,广州市XX食品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租用单位。广州市XX食品公司在申请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被告核准登记不当。根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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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1989年11月22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向被告申请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权登记,称XX中路323号房屋是50年代由市政府拨给原省XX供销公司广州市营业部使用,并由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被告审查后,于1993年1月15日向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月21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广州市XX食品公司。1997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更名登记,被告审查后于1997年10月6日向原告换发了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XX中路323号是1955年由广州市税局移交的代管产①,XX中路325号是国家经租产②,广州市XX食品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租用单位。广州市XX食品公司在申请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被告核准登记不当。根